摘要:行政检察是中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当前,基层行政检察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行政检察监督
行政检察是中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当前,基层行政检察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而深入分析问题表现及成因,是推进基层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案源渠道不畅、线索发现难。一方面,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监督意识普遍不强,导致许多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未能进入检察监督环节;另一方面,基层检察院主动发现线索的能力不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二是监督力量配置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当前,多数基层检察院都没有专门的行政检察办案团队,与监督需求相比,监督力量明显不足。同时,行政检察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要求办案人员既要熟悉检察业务,又要精通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程序。但基层行政检察人员普遍存在知识结构单一、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面对自然资源保护、征地拆迁、人力资源保障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往往力不从心,“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情况屡见不鲜。
三是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效果有限。制发检察建议是行政检察的重要履职方式。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对于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不够,回复采纳率虽高但实际整改却不到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检察建议本身刚性不足,缺乏强制执行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检察机关的跟踪问效机制不健全,未能形成监督闭环。此外,监督深度不够也限制了行政检察监督的效能发挥。当前,基层行政检察工作仍大多停留在对个案的程序性监督上,未能通过有效开展类案监督推动源头治理。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分析研判不足,监督碎片化现象明显,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和治理合力。
针对上述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努力寻求破题路径,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机制,为推进基层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破局。
一、拓宽案源渠道,强化线索发现机制建设。主动出击,破解监督线索发现难题。在这方面,一些基层检察院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沉下去”的工作方法,有效改变了传统的“坐堂等案”被动局面。数字赋能,为线索发现提供新路径。一些基层检察院通过开发运用违规注销工商登记、信用惩戒措施违法等监督模型,实现了从“上门找线索”到“线索送上门”的转变。扩展监督领域,将监督视野从传统领域向新兴领域延伸。一些基层检察院高度关注网络直播、快递外卖、共享经济等新兴行业中的行政诉讼纠纷,积极挖掘监督线索,丰富了案源渠道和案件类型。
二、优化力量配置,提升专业化水平。内部整合,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对于疑难复杂的涉民生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一些基层检察院注重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获得指导和帮助,有效推动上下一体履职。同时,注重加强与本院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的协作,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形成办案合力。此外,一些基层检察院还采取“组团作战”模式,即成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办案小组以及综合指导小组,充分发挥团队智慧,在集中力量攻克监督难题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外部借力,弥补专业短板。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往往涉及较为专业的行政法律问题。对此,一些基层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检察+行政”协作机制,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或听证员,为检察官办案提供专业的辅助和咨询意见。一些基层检察院还依托与行政部门建立的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弥补了在线索发现、案件移送、证据收集及转化方面存在的短板和不足。
专业化建设,提升监督能力。比如,一些基层检察院建立了“审查精细化、监督精准化、案件精品化”的工作格局,树立精准监督理念,形成了精准化监督的标准体系。又比如,一些基层检察院通过岗位练兵、以赛代训等方式,加强了行政检察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并有效凝聚起团队合力。
三、增强监督刚性,深化源头治理。提升检察建议质量,是增强监督刚性的重要基础。一些基层检察院建立了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机制,对线索发现、调查核实、事实认定、建议起草、审批制发等环节确定时限和标准,实现流程化办理。同时,建立审核评估机制,比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把关,涉及敏感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则提交检委会讨论并由检察长签发,确保内容精准、依据充分。
强化跟踪问效,是确保监督意见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一些基层检察院经过积极推动,将行政机关配合调查核实、行刑反向衔接、落实检察建议等情况,纳入了地方“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大局,有效形成监督合力。对于在同类型多起个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和共性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采取了“办案+调研+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融合模式,不仅梳理办案和调研情况,还分析深层次原因,通过向法院、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问题解决和源头治理。
四、健全衔接机制,强化制度保障。积极推进“府检联动”、为行政检察提供有力支撑,是实现行政检察提质增效的有效方式。一些基层检察院通过定期召开“府检联动”会议,推动政府部门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促进“府检联动”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在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中凝聚共识,防止了“不刑不罚”,确保了“过罚相当”。此外,一些基层检察院还通过建立“府检+法检”跨部门联动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既确保检察机关规范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阶段的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又有效推动了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了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规范、妥善开展。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安徽淮南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