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寻衅滋事】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9-04 10:09 1

摘要:本条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一是行为列举的调整。将“结伙斗殴”细化为“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增加了“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表述,替代了“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一修改使条款内容更加具体,明确了执法中需要关注的行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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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寻衅滋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条文释义

本条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一是行为列举的调整。将“结伙斗殴”细化为“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增加了“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表述,替代了“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一修改使条款内容更加具体,明确了执法中需要关注的行为类型,减少了模糊性,有助于执法的精准性。二是罚款金额的提高。对一般情节的可以并处罚款金额提高为一千元以下;对情节较重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金额提高为二千元以下。这一调整不仅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也反映了立法者对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视。三是条款表述的优化。将“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改为“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明确了行为的违法性质,增强了条款的可操作性。同时,新增“随意殴打他人”这一具体行为,使得条款对斗殴类行为的规制更加全面。新修订的第三十条相较于原第二十六条,在行为列举上更加具体,处罚幅度上有所提高,条款表述上更加严谨。这些修改不仅提升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也进一步强化了对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治安管理的精准化追求。

本条旨在通过明确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执法的精准性和威慑力,以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新变化。该条款适用于对结伙斗殴、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财物以及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等寻衅滋事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结伙斗殴”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争风吃醋或者其他动机,与另一同类团伙互相殴打,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指行为人没有任何理由,无故地、无端地打不特定的人。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指行为人出于取乐、挑衅、骚扰、威胁等不良动机,对他人进行跟踪追赶,或者在他人行进、停留时故意阻拦、不让其通过或离开的行为。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强拿硬要”指行为人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索要市场、店铺的商品或他人财物的行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指没有目的和理由地破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以涵盖前三项没有明确列举,但同样具有“寻衅滋事”特征的行为。即那些没有正当理由,故意骚扰、挑衅他人,或以各种方式破坏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够刑事处罚等行为。此条款的存在,是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防止遗漏实践中出现的其他新型或不易归类的寻衅滋事行为。关键在于“无故侵扰他人”和“扰乱社会秩序”这两个核心要素,要求行为必须是无理由的、具有骚扰性和破坏性的。它为执法提供了必要的弹性空间,但也要求执法者严格把握标准,防止滥用。

(1)寻衅滋事行为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情节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对于寻衅滋事犯罪,且必须具有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才能构成犯罪。关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情形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有详细规定。

(2)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和殴打他人中结伙殴打行为的区别:一是对象不一致。结伙斗殴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与另一二人及二人以上的团伙互相争斗殴打。结伙殴打是殴打他人行为中情节较重的情形之一,表现为二人及二人以上一起殴打他人,这里的“他人”并没有人数限制。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结伙殴打他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结伙斗殴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3)寻衅滋事中的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散布谣言的区别: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情节较重”的情形之一。这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散布谣言有一定的交叉之处。二者的区别,一是从词性上看,“谣言”意为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虚假”意为跟实际不符。所以“谣言”往往是虚假的消息,而“虚假信息”则一定是与实际不符的信息。如中央网信办在“清朗·整治短视频领域恶意营销乱象”专项行动中将散布虚假信息问题归类为以“剪切拼凑”“断章取义”“故意模糊时间地点”“冒用身份”等方式恶意制造不实信息。编造、夸大渲染家庭矛盾、职场冲突、暴力案(事)件,制造社会焦虑、网络戾气,挑动群体对立。利用“换脸”“换声”“P图”等手段编造不实内容。假借“科普”“解读”名义,或假冒、“碰瓷”权威机构、专家学者,恶意编造、散布涉经济、法律、历史、医学等专业领域虚假信息。二是从主观恶性来看,散布谣言主要为了博取关注,私欲报复,“编造虚假信息并传播”意在挑起矛盾、起哄闹事。三是处罚力度不同,对于主观恶意不大的散布谣言处罚较轻,而对主观恶意较大的寻衅滋事处罚力度较重。

案例评析

一、案情简介

某小区居民刘某,因长期怀疑邻居存在噪声干扰,多年以来多次采取用弹弓弹射窗户、砸墙、深夜敲门辱骂、丢垃圾等方式,骚扰该栋楼多名业主的正常生活。尽管社区和物业多次调解,刘某仍我行我素。最终,因其在短时间内多次用装满液体的瓶子砸邻居家门,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其行为被认定为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二、案例拆解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符合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对应2025年《治安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执法机关认定刘某并非因生活必需而制造噪声,而是出于报复心理,多次无故滋扰不特定业主,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情节较重,因此适用了更严厉的处罚标准。该案例体现了本条款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刘某的行为起初被误认为简单的邻里纠纷,但通过全面调查发现其具有反复性、恶意性和社会危害性,最终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这表明,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仅看表面,而应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模式和社会影响,准确适用法律,避免调解成为违法行为的“护身符”。刘某案例警示,邻里矛盾若以滋扰、报复方式处理,即使未直接伤人,亦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第二十六条(对应2025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明确将此类反复、恶意侵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纳入惩处范围,体现了法律的刚性与对公民安宁生活的保护。此案表明,执法需深入调查,准确把握行为性质、避免调解成为纵容违法的借口,从而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秩序。

来源:法治榆树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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