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1年秋,湖南某县村民刘大明为救晕倒母亲,情急之下与村支书张建国发生拉扯,致其衣物损坏,后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
2021年秋,湖南某县村民刘大明为救晕倒母亲,情急之下与村支书张建国发生拉扯,致其衣物损坏,后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
案号:(2012)株中法行终字第23号
刘大明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出现逆转,引发广泛关注。
事件回顾:急救引发的冲突
2011年10月29日下午,刘大明回到老家某县某镇探望母亲。其母听说村支书张建国正在邻家协调征地拆迁事宜,欲前往反映家庭纠纷,却因年事已高途中晕倒。
刘大明兄长刘大强见状,急忙联系兄弟几人施救。他们拨打120及县人民医院急救电话,均因无车可派未能及时获得援助。
此时,刘大明想到村支书张建国的车辆在场,遂向其借车救母。张建国起初交出车钥匙,但因刘大明不会驾驶,钥匙被交还。
随后,刘大明侄子刘小军(会开车)前去借车,却愤然返回,称张建国拒绝借车。
情急之下,刘大明冲入张建国所在房屋,揪住其衣领质问:“你是不是共产党员,见死不救?”并将其从台阶拉扯至车辆停放处。
最终张建国交出钥匙,刘小军驾车将老人送医。
在此过程中,张建国身穿的“圣得西”夹克内胆及“金太子龙”T恤衣袖被扯坏。事后,张建国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行政处罚与一审判决:争议的起点
某某公安局经调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为由,对刘大明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刘大明不服,于2011年12月5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刘大明拉扯张建国的目的是为救人,而非故意毁坏财物,其主观上缺乏故意,且案件系民间纠纷引发,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应优先调解而非直接处罚。因此,一审判决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逆转:程序合法性与“放任结果”的认定
某某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
法院指出,治安调解并非处理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情节决定是否调解。因此,未调解不构成程序违法。
更重要的是,二审法院认为,尽管刘大明的初衷是救人,但在拉扯过程中,其行为“放任了损毁他人财物结果的发生”,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
加之经核实,被毁衣物价值572元,符合《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情节较轻”但应予处罚的情形。
2012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原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焦点:情与法的边界何在?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如何界定“故意”的行为动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安机关在执法中的裁量权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未明确规定财物损失的具体数额标准,但地方裁量基准将“价值不足500元”列为情节较轻情形。
本案中衣物价值572元,刚超出该标准,成为处罚决定的关键依据。
另一方面,法院对“放任结果发生”的认定,体现出对行为客观后果的重视,即便当事人主观上出于救人之目的。
专家视角:执法应否更具温度?
有法律学者指出,此类案件反映出执法机关在处置紧急状况下的民间纠纷时,需兼顾法理与人情。
尽管二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但执法若能更注重情境合理性,或可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带来的社会争议。
“法律不应背离常情常理,”一位民事律师评论道,“在紧急救助背景下,执法者宜更审慎衡量行为目的与后果的轻重。”
结语:一场没有赢家的纠纷
本案虽已判决,但双方皆付出相当代价:刘大明面临拘留处罚,张建国的衣物损坏亦未获得民事赔偿。事件背后,折射出基层执法、应急救助机制及民间纠纷化解中的多重困境。
如何在实际执法中平衡程序正义与实质合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仍是值得深思的命题。
来源:秦姑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