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 | 六十七期——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9-04 19:33 1

摘要:微信公众平台的蓬勃发展为学术成果的传播扩展了渠道,使阅读更便捷。《中国检察官》公众号推出【思·享】专栏,聚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热点、难点问题,从不同角度精选各公众号优质论文组成专题,分享精粹,碰撞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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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长期深陷多重争议,核心难点贯穿“逃逸”定性、责任划分、因果关系判断的全流程。具体表现为:其一,“逃逸”的认定标准模糊,对“逃逸”的本质属于“逃避法律追究”还是“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争议,衍生出“送医后逃离是否属逃逸”“现场不逃却不救助能否认定逃逸”等实务难题,且“逃逸”既可能作为入罪情节,又可能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的风险如何避免。其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刑事审查边界不清,行政责任认定中“逃逸推定全责”与刑事责任中需进行“因果关系实质判断”存在冲突,如何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成为关键。其三,“二次碰撞”“接受顶包”等特殊场景定性混乱,前者因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是否切断难以判断,后者对“被动接受顶包是否构成逃逸”的主观故意认定分歧显著。本期专题精选8篇文章,尝试从不同维度回应上述难点,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些许参考。

刘轩、杨妮:《“二次碰撞”案件中前肇事逃逸人的罪责认定》

摘要:实践中“二次碰撞”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同案不同判,导致量刑出现极大差异,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一方面原因在于“二次碰撞”这一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另一方面原因在于对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应当以逃逸前的行为构成基本犯为前提存在理解分歧。通过对法条、司法解释及相关刑法理论进行分析后得出,逃逸前的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构成,不影响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在前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未中断因果关系的情形下,用原因力定量分析法合理限制解释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以避免对其适用第三档量刑幅度,实现罚当其罪。

陈洪兵:《交通肇事“逃逸”规范目的的相对性解读》

摘要:“肇事逃逸”的规范目的在于,促使肇事者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及报警,而不是保证国家刑事追诉权的实现,因而,及时送医后逃离的不成立“肇事逃逸”,留在事故现场不逃也不救的也能成立“肇事逃逸”,第一时间投案却不将被害人及时送医的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逃逸致死”的规范目的在于,促使肇事者及时救助因交通事故不能自救的被害人以避免其死亡,以及清除路障以避免后续事故致人死亡。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将事故受伤者留在现场就能得到他人救助,“移置逃逸“实质上等同于单纯逃逸,不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至多成立“逃逸致死”。指使逃逸致死的,不是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而是成立交通肇事逃逸致死(故意)的共犯。

来源: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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