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校园欺凌行为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明确的法律问题,其在民事法律层面,本质上构成了对受害者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欺凌者及相关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校园欺凌行为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明确的法律问题,其在民事法律层面,本质上构成了对受害者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欺凌者及相关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以下从法律依据、责任构成、责任主体和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侵权责任的构成通常需要四个要件,校园欺凌行为完全符合:
违法行为:欺凌者实施了违法行为。欺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欺凌:殴打、推搡、抢夺财物等(同时侵犯身体权)。语言欺凌:辱骂、嘲笑、讽刺、起侮辱性绰号(同时侵犯名誉权)。社交欺凌:孤立、排挤、散播谣言(同时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网络欺凌: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威胁的言论或图片。损害事实:给受害者造成了客观存在的损害。这种损害不仅是身体上的(如伤痕),更重要的是:精神损害:恐惧、焦虑、抑郁、自卑、厌学等。社会评价降低:被同学孤立、嘲笑,名誉受到贬损。受教育权受影响:无法正常学习,成绩下降,甚至不敢上学。这些损害正是对受害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的侵害,属于一般人格权保护的范畴。因果关系:受害者的损害是由欺凌行为直接导致的。主观过错:欺凌者实施行为时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责任主体:欺凌者本人(无论年龄大小,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其财产不足以赔偿时,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是主要的赔偿责任承担者。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通常是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立即停止欺凌行为。赔礼道歉:要求欺凌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受害者道歉,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例如,要求欺凌者在班级或学校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赔偿损失:财产损失:如治疗身体伤害的医疗费、交通费;因心理问题需要进行心理咨询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受害者精神痛苦最重要的抚慰方式。只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归责原则: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在校期间受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一旦发生伤害,先推定学校有过错,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已尽到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在校期间受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要受害者一方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学校的“过错”通常表现为:未建立有效的欺凌预防和处置制度。已知或应知欺凌正在发生(如老师看到、学生报告),但未及时制止和处理。事后未对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保护措施。未及时通知双方监护人。承担方式:如果学校被认定未尽到职责,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欺凌者及其监护人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结论:校园欺凌绝非“孩子间的小打小闹”,而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关键在于敢于站出来,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通过法定程序坚决维权,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既是对受害者的抚慰,也是对潜在欺凌者的警示。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