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293条相应行为,应认定寻衅滋事,但矛盾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其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的除外。案例库丁某、王某伟寻衅滋事案,针对被害人对偶发性矛盾纠纷有责任的情况,认为两种情形也可成立寻衅滋事罪,即:1.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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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送:【毛法衡鉴】的《寻衅滋事罪法律问题整理》
一、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
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293条相应行为,应认定寻衅滋事,但矛盾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其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的除外。案例库丁某、王某伟寻衅滋事案,针对被害人对偶发性矛盾纠纷有责任的情况,认为两种情形也可成立寻衅滋事罪,即:1.事态平息后再次挑衅;2.冲突中侵害陡然升级。案例认为,即便被害人对矛盾引发有责任,行为人若符合这两种情形,仍可能被认定“借故生非”,构成寻衅滋事罪。
注:借故生非动机属寻衅滋事罪“主观违法要素”,依司法解释,判断有无此动机主要看矛盾引发或激化的主要责任者,若是被害人,通常行为人无此动机,而案例库案例是针对被害人引发矛盾有责任时,行为人仍有此动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形进行裁判说理。
二、恐吓型寻衅滋事罪
案例库万某寻衅滋事案主要涉及恐吓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该案中,矛盾的引发是被告人与他人存在感情纠纷而发泄情绪,行为方式是电话、短信以及厨房操作台浇汽油点火制造火警等方式威胁、恐吓、骚扰,情节恶劣体现在已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
注:根据裁判要旨,万某的故意制造火警行为明显不致引起火灾。假如万某的恐吓行为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程度,则该行为本身就有可能触发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而放火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
三、毁损财物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
(一)毁损财物型vs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库孔某某寻衅滋事案对于两罪的区分要点进行了展开,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犯罪动机,以及是否破坏社会秩序。对于特定财物的损害故意,而对特定财物实施损坏,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被告人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未达到此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应作为犯罪行为。
而案例库王某艳寻衅滋事案认为两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当行为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注:从上述两个案例库案例可以看出,毁损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存在区别,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会产生竞合。若两罪之间不存在竞合的情形下,例如只是针对特定财物进行的毁损,此时由于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行为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用寻衅滋事罪作为堵截性罪名进行兜底。
(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
从案例库顾某寻衅滋事案、朱某军寻衅滋事案、张某等寻衅滋事案来看,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
1. 法益不同。抢劫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顾某案)
2. 行为不同。寻衅滋事罪对行为的暴力程度或者被夺取财物的价值要求并不高,需要着重考察的是行为滋扰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朱某军案)抢劫罪的暴力等行为应当达到使侵害对象不能、不敢或者不知反抗的严重程度。(顾某案)
3. 主观不同。寻衅滋事罪主观目的更倾向于通过随意夺取他人财物,逞强好胜,耍威风,滋扰他人,以满足不正常的心理感官刺激。抢劫罪是通过暴力侵害人身权利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朱某军案)
4. 抢劫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人身的危险性以及侦破的难度,高于寻衅滋事罪。(张某等案)
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然而,我们认为在处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认定时,其倾向有所不同。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情形中,故意毁坏财物罪存在比寻衅滋事罪法定刑较轻的量刑档次。因此,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应更多地对寻衅滋事罪进行限缩认定;当行为更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时,更应倾向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在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比较中,抢劫罪属于重罪。所以,在判断行为应认定为何种罪名时,原则上应当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更严格的限缩,尤其要从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罪责刑相适应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四、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型
寻衅滋事罪
案例库曹某某寻衅滋事案主要涉及网络空间的寻衅滋事罪认定,裁判要旨提到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依据信息网络的性质、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注:网络空间是否能够认定为公共场所,刑法理论一直存在争议,但实务中在网络空间散布虚假信息则认可存在成立寻衅滋事罪的可能。但在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后,两罪之间如何区别有进一步讨论空间。
五、未成年人强索行为的认定
在未成年人强索行为的场合,主要涉及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案例库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从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强度,造成的被害人伤害后果、强索财物数额、主观是否有寻衅动机,综合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
注:在未成年人强索财物的场合,相较于成年人强索财物的场合,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可能更加突出以及需要审慎认定。
作者简介
毛丽英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执业方向:
诉讼业务主攻——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经济类事务
非诉讼业务——企业合规、机关、企业法律顾问
从业格言:
全力以赴细思考,业务精通维公正
作者简介
李建林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从业格言: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来源:智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