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潇湘晨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该法院近日二审审结了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上诉案件,认定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赵某的上诉请求。
向网络平台爆料,添油加醋是否违法?上海一网友向网站爆料火灾,为了追求“流量”和“爆款效果”,添加了未经核实的细节,遭警方行政拘留。
潇湘晨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该法院近日二审审结了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上诉案件,认定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赵某的上诉请求。
赵某(化名)一直觉得自己是互联网上的“百事通”,所住小区中的大事小情,总少不了他活跃的身影和独家的“点评”。
某天中午,正在与朋友吃饭的赵某通过微信得知隔壁小区发生火灾,本着不错过一手资讯的想法,赵某马不停蹄地赶往现场进行拍摄。在获得素材之后,赵某编辑了一段文字发送给某知名互联网账号运营人员,还因此获得了50元的稿费。为追求“爆款”效果,他刻意在素材中添加了许多吸引眼球的“细节”,“起火的仓库存放的是桶装油漆,易燃易爆!”
在视频于网络上发酵之后,公安机关查明赵某爆料的信息有虚构成分,故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赵某行政拘留,赵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被驳回。赵某遂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庭审中,赵某称自己只是在记录事件并表达看法,不应受到行政处罚,且该火灾确有其事,时间地点也没有捏造,之所以声称起火的物品“易燃易爆”是为了小区整体的安全考虑,希望周边居民对该火情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被告公安机关称,赵某在明知或应知事实可能不实的情况下,不仅没有核实,还添加了主观臆测的内容,引起公众恐慌,属于散布谣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面临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认定违法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信息是否具有虚假内容并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即使部分内容属实,但关键信息的失实并可能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同样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认定书和相关人员笔录显示,赵某关于“现场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描述不属实,起火原因系遗留火种点燃了纸箱等可燃物,并未发现油漆等危险物品。且赵某将燃烧物“纸箱”描述为“桶装油漆”,系关键信息失真,因此赵某所传播的信息为实质性篡改的事实,而非单纯的主观评价。
赵某主动联系互联网账号运营人员提供素材,将包含其自己添加部分虚假内容的信息在公共网络平台中发布,已构成散布谣言。同时,截至公安机关发现谣言之时,赵某提供的不实素材在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上被大量转发点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最终,上海一中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综合上海一中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