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学科班出身的叶某,1989年大学毕业就直接分配到四川省江北县人大法工委工作。199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四川省江北县变更为重庆市渝北区,此后十多年,叶某在该区多个部门担任副职领导,熟悉他的人恭维他是“法律专家”,叶某听得很入耳。
只要有利可图,叶某都要插手,甚至几万元的小项目也不放过,发展中心已然成为他大肆捞金、不容别人染指的“自留地”
文/洪强
重庆市渝北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原主任叶某,自以为精通法律,通过打擦边球谋取私利,最终还是落入了法网。
曲径通幽
法学科班出身的叶某,1989年大学毕业就直接分配到四川省江北县人大法工委工作。199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四川省江北县变更为重庆市渝北区,此后十多年,叶某在该区多个部门担任副职领导,熟悉他的人恭维他是“法律专家”,叶某听得很入耳。
2017年初,渝北区领导班子作出投资建设全民健身中心的决策,任命叶某为渝北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主任。履新谈话时,叶某向组织和领导表示,必将不辱使命,树立全民健身中心的标杆。
根据区政府的决定,全民健身中心和区体育馆(以下简称“两馆”)将交由发展中心运营,叶某觉得这是妥妥的实权。走马上任不久,叶某开展了蜻蜓点水般的调研,他很快在政府联席会议上抛出了“委托运营+财政资金补贴”的方案,这个方案得到有关人士的认可。
2017年10月,发展中心发出健身休闲项目建设的招标公告,当地私企老板王某并不直接从事建筑施工业务,却也盯上了这块“肥肉”。他请托帮助斡旋投标。叶某认为王某从事的行当与体育设施建设不沾边,婉言拒绝。王某抛出70万元好处费的诱饵,并声称如果拿下“两馆”的重要项目,奉送20%的干股。叶某拉着脸说:“我是不会踩法律红线的。”
虽然当面碰了壁,王某并没有放弃。他火速注册具有建设资质的公司,并与某知名体育公司形成合作关系,同时请人牵线与叶某的妻子杨某见面。经过一番密谈,杨某回家吹起了“枕边风”,她责怪丈夫不开窍,好不容易坐上了“一把手”交椅,却不能给家庭带来实惠。叶某却说杨某思虑不周,他向妻子袒露了真实想法。
叶某告知,但凡“两馆”的重要项目,区财政都会给予大额补贴,承建项目的商人稳赚不赔,他怎么可能把这些香饽饽白白地拱手让人呢,必须找到两全其美的办法,既规避法律风险又能赚钱。闻听此言,杨某释然地问:“我能够帮你做什么吗?”叶某让她物色一个“提线木偶”。
杨某很快联系了知根知底的家乡表妹朱某,假借朱某的名义,在重庆市注册空壳公司,并以投资份额转让的方式,让朱某与王某签订合作协议,然后自家出资100万元,由朱某代持公司20%的股份,制造投资合作的假象。为了确保“投资”没有风险,杨某出面与王某口头约定随时抽回出资。
如此精密运作,叶某自以为建成了“防火墙”,既有朱某在前台为其敛财,自己则安全地躲在幕后,利用权力为王某的公司站台撑腰攫取好处。
2018年至2019年,王某相继承接渝北区健身休闲产业规划项目、体育馆翻新改造业务及场馆委托运营项目,叶某借朱某之手,共计获得“分红”款106.71万余元。另直接收受王某赠送的一台跑步机。
“两馆”边建设边委托运营,叶某选中了欧某的物业公司,承接“两馆”物业外包业务。然后如法炮制,以朱某的名义与该物业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叶某把“两馆”运营的绝对控制权牢牢抓在手里,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他授意虚列人工和虚开发票,以虚假的人工工资和材料款,做高成本,从而获取更多的财政补贴资金。最终,“两馆”每年的财政补贴资金逾千万元。
截至2023年案发前,叶某从欧某的物业公司分别获利278.4万余元和341876.04元。
雁过拔毛
在贪欲驱使下,只要有利可图,叶某都要插手,甚至几万元的小项目也不放过,发展中心已然成为他大肆捞金、不容别人染指的“自留地”。不少同事背地里议论叶某是“一霸手”。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发展中心与陈某经营的某公司共同承办嘉年华极限运动,该中心根据规定向某公司拨付50万元补助经费。叶某签字审批拨款后,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8万元。
重庆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与发展中心签有合作协议,由该公司每年承办两季相关赛事,叶某在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发放补贴资金等方面大开绿灯。每次签字审批,传播公司负责人张某都要向叶某“进贡”红包。截至案发前,叶某累计收受张某给予的9万元。
全民健身活动在各乡镇和街道社区铺开后,需要置办健身器材,且由基层自主采购。2019年下半年,代理商许某请托叶某帮助推销健身器材,示意按销售额给予返点,于是,叶某进行“长臂管辖”,逐个打电话指定有关人员采购许某的器材。事后,叶某收受好处费6万元。
2020年7月,叶某的妻子杨某获知发展中心准备更新厨房和办公家具,杨某自作主张让其亲戚杨某某与当地厂商联系,当杨某某拿着供货合同前往叶某办公室时,恰巧中心后勤管理处的负责人送来了采购合同,叶某心知杨某某“奉旨”行事,眼睛盯着供货合同说:“这个品牌不错。”后勤负责人知趣地收回了采购合同。之后,杨某某将好处费共4万元送到叶家。
倪某在渝北区某山庄经营“穿越丛林”项目,2023年2月,山庄因故被责令停业整改。倪某到叶某的办公室求情,并声称有关人员故意刁难,叶某通过组织约谈相关人员等方式,帮助倪某恢复经营,并收受倪某现金1万元。
从2017年至2023年,叶某通过零打碎敲,接受11名个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9.45万元。
覆水难收
上行下效,叶某大肆捞金的行为带坏了发展中心的风气。2023年下半年,发展中心建管科原科长苟某被留置后,检举揭发了其所知的叶某违法违纪行为。
同年11月3日,叶某被监委带走调查。叶某很快交代了全部违法违纪事实,监委扣押了叶某的受贿所得145774.78元、1台跑步机,查封其用受贿款购买的一套空置商品房。
2024年6月,渝北区纪委监委制作《不当“班长”当“家长”——“一把手”沦为“一霸手”》警示教育片,镜头中,叶某声泪俱下忏悔:“我没有把公权力和私利分开,所作所为已经覆水难收,后悔也晚了,希望以我为戒。”
同年10月,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叶某提起公诉,指控称,2017年至2023年,叶某利用担任发展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场馆翻新改造、“两馆”委托运营管理、体育设施设备采购等项目开展以及相关体育赛事举办等过程中,非法收受多人财物共计4707537.56元。
2024年12月17日,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叶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违法所得4707537.56元及跑步机一台予以追缴。
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叶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案涉王某的106万余元和欧某的278.4万余元系叶某投资分红款,叶某的行为系违规经商,不属于权钱交易,不构成受贿犯罪。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经审理认为,叶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欧某承揽“两馆”运营、物业项目后,又以所谓“投资参股”的名义介入仍受其职权直接制约且享受大额财政补贴案涉项目的运营,通过与管理对象之间约定可随时撤回本金以及减资不减分红等异常合作方式获取“高额收益”。
其所谓的“投资参股”,目的是利用所谓“合法市场经济行为”将公权力转换为资本性收益,实质是依托对行贿人所经营涉案项目的管理制约关系实施变相受贿行为,投入的资金仅为对外掩饰犯罪意图的道具,不符合共同经商行为应是权利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实质内涵。其行为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的罪质特征,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叶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指出,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2025年2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刑事裁定书,驳回叶某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政府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