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音像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9-06 09:20 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微电影、短视频、纪录片)及“视听作品”列为受保护的作品。第十条:列举了著作权人享有的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与使用行为密切相关的包括:复制权:以印刷、复印、翻录、翻拍等方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音像作品,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例外情形,否则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构成著作权侵权。

音像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作品类型,其权利人享有广泛且专有的权利。以下从法律依据、侵权形式、责任承担及抗辩理由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微电影、短视频、纪录片)及“视听作品”列为受保护的作品。第十条:列举了著作权人享有的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与使用行为密切相关的包括:复制权:以印刷、复印、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网络传播的核心权利)。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任何未经许可,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专有行使的权利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其具体侵权形式与对应的权利类型可参考:

在短视频中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音像作品的一部分)。“图解电影”:将影视剧截图连续使用,讲解剧情,若超出了必要引用限度,则构成侵权。“剪辑/搬运”:未经许可对长视频进行剪辑、切条、合集,并发布到其他平台。

在特定情况下,未经许可的使用可能不构成侵权,但需满足严格的条件。

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这是最重要的抗辩理由,但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常见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但一旦上传到网络空间,个人目的就不复存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且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为报道新闻:在不可避免的范围内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不得出版发行著作权人许可明确授权:获得著作权人的书面、邮件等形式的明确许可。知识共享(CC)协议:使用遵循了“知识共享”等开放许可协议的作品,并严格遵守了协议条款(如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等)。

特别注意:声称“无意侵权”、“未用于商业目的”(如公益视频、粉丝剪辑)或“已注明作者和来源均不是法定的免责理由。非商业用途可能会影响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多少,但无法改变行为本身的侵权性质。

责任类型具体内容民事责任1. 停止侵害:立即删除、下架侵权内容。
2.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相应范围内为权利人恢复名誉。
3. 赔偿损失:计算方式有:
- 权利人实际损失
- 侵权人违法所得
- 法定赔偿:由法院根据情节,在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行政责任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且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总结:

“先授权后使用”是网络内容创作和传播的基本准则。 擅自使用他人音像作品,除非能完全落入“合理使用”等极少数例外情形,否则几乎必然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鼓励创作和分享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的边界。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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