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任性发帖泄愤行为的认定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9-06 09:45 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因不满商品或服务而“任性发帖泄愤”的行为,其法律认定的核心在于区分“正当的批评监督”与“非法的侵权泄愤”之间的界限

以下从法律定性、认定标准、法律后果及维权路径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法律鼓励消费者行使监督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

如果消费者的发帖内容基本属实,即使语气激烈、表达主观,也属于法律保护的监督权范畴。

特征基于事实:所述问题真实存在(如商品确有瑕疵、服务确实不到位)。目的正当:旨在解决问题、提醒其他消费者,而非纯粹诋毁。表述客观:以陈述事实和自身感受为主,可能带有情绪,但未脱离事实基础。例如:“我在X店买的手机,用了两天就死机,售后还推脱不给修,大家避坑!”(基于真实体验的负面评价)。

如果消费者的发帖行为超出了合理边界,则可能构成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诽谤(捏造、歪曲事实)特征:发布的内容完全是虚假的被故意歪曲的例如:实际仅因退换货发生争执,却发帖称“这家店卖假货”;从未在某店消费过,却编造差评。侮辱(使用侮辱性言辞)特征:即使商品或服务确有问题,但使用了进行人身攻击、贬低人格的言辞例如:在陈述事实的同时,称商家“黑心”、“骗子”,骂店员是“狗”;使用侮辱性图片、P图等进行羞辱。侵害隐私权特征:不仅批评商家,还擅自公开经营者或具体员工的个人隐私信息(如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并加以“人肉”和攻击。考量维度正当监督(受保护)任性泄愤(构成侵权)内容真实性基本属实捏造、歪曲事实民事责任停止侵害:立即删除侵权帖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相应范围内(如原发帖平台)发布澄清声明,为商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商家道歉。赔偿损失:赔偿商家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商誉损失、为消除影响支出的合理费用、营业额减少等)。行政责任:如果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事责任(极端情况):如果捏造事实并大量传播,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理性维权:维权须守法,过激必反噬。应基于事实进行客观陈述。避免人身攻击:可以批评产品和服务,但不要侮辱商家的人格。切勿捏造事实:夸大其词或编造谎言,会使自己从受害者变为侵权者。通过合法渠道:优先选择与商家协商、向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而非单纯上网泄愤。

总结:

法律是平衡的艺术。它既保护消费者的批评监督权,也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名誉权。“任性发帖泄愤”的行为之所以可能构成侵权,并非因为消费者不能差评,而是因为其方式(侮辱、诽谤)和目的(泄愤而非监督)已经越过了法律边界,从维权者变成了侵权者。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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