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林和小丽曾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林将一笔现金交给小丽,小丽为大林出具了借条。离婚后,大林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这笔借款。夫妻间的借款,离婚后能否主张返还?
大林和小丽曾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林将一笔现金交给小丽,小丽为大林出具了借条。离婚后,大林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这笔借款。夫妻间的借款,离婚后能否主张返还?
——若借款用于个人事务且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以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外,在本质上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互相借款行为并无不同。本案中,若该笔婚内借款的资金来源于大林和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小丽的个人事务,而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则离婚后大林可以主张返还借款,但应扣减小丽应分得的共同财产份额。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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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