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7月4日晚,浙江衢州机场,第一次坐飞机的张某在航班起飞前,因内急误将应急舱门当作厕所门打开,导致应急滑梯弹出,航班取消,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
2024年7月4日晚,浙江衢州机场,第一次坐飞机的张某在航班起飞前,因内急误将应急舱门当作厕所门打开,导致应急滑梯弹出,航班取消,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
2025年9月6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承担70%责任,赔偿国航77593.46元;国航自身存在管理缺陷,承担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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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打破了“旅客全责”的思维定式,首次以过错比例划分责任,为航空旅客与承运人的责任平衡提供了新范本。今天,我们从法律视角说说这一判决。
- 时间:2024年7月4日21时12分
- 地点:国航CA2754航班(衢州-成都)
- 起因:张某首次乘机,误将飞机尾部R2应急门当厕所门
- 经过:乘务员因协助被行李砸伤的旅客离开后舱,张某尝试开门时发现“轻轻开不动”,遂用力拉开,导致滑梯释放
- 后果:航班取消,维修及安置费用共110847.8元,张某被行拘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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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并未支持国航的“旅客全责”主张,而是基于过错原则划分责任比例,理由包括:
(1)旅客主责:未尽基本注意义务
- 座椅前有安全须知卡,电子屏播放安全录像,卫生间有标识;
- 门体明显不同于厕所门,且难以开启,张某未求助却强行打开。
(2)航司次责: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 后舱无人值守:涉事航班配4名乘务员,但事发时负责R2门的5号乘务员因送冰块离岗,后舱无监管;
- 关键区域未隔离:后舱卫生间与厨房间遮蔽帘未关闭,未设“闲人莫进”提示;
- 人员配置合规争议:张某质疑该机型158座需配多于4名乘务员,但法院未直接认定违法。
这一认定体现司法对航司安全管理的刚性要求:安全责任不能仅靠旅客自觉,必须嵌入服务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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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映射出航空法治的三重责任体系:
(1)民事赔偿
-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2)行政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擅自移动航空设施可处10-15日拘留(张某已被行拘10日)。
(3)刑事风险
- 若行为威胁飞行安全,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案判决不再“各打五十大板”,而是用过错比例明确划分责任,推动形成“旅客遵规+航司尽责”的共治格局。
来源:熹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