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和南京刘录||借名代持诉讼是合法隐瞒,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9-08 00:02 1

摘要:借名代持,又叫委托代持,是为了保护委托人隐私或商业利益的一种合法代理行为。根据《民法典》925条及926条规定的隐名代理或者间接代理之要义,受托人有权隐瞒真实权利人,受托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包括提起诉讼,在法庭上隐瞒真实权利人,是一种合法隐瞒,不构成虚假

原创 刘录律师 大瀛刑辩2025年09月07日 13:25福建 听全文

编者注: 借名代持,又叫委托代持,是为了保护委托人隐私或商业利益的一种合法代理行为。根据《民法典》925条及926条规定的隐名代理或者间接代理之要义,受托人有权隐瞒真实权利人,受托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包括提起诉讼,在法庭上隐瞒真实权利人,是一种合法隐瞒,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受托人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在法庭上对相关法律事实形成原因无法难以自圆其说,被法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虚假诉讼罪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不鲜见。

我曾无罪辩护成功的两起虚假诉讼案,均是借名代持式借款关系,真实权利人以被借名人名义起诉,结果被借名人在法庭上对借款关系原因、借款来源等来龙去脉说不清楚,被追究刑事责任。两起无罪案例,都是在黄金救援期展开主动出击,提交辩护意见、多次沟通,申请调取无罪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全力阻击,最终都撤销案件,实现无罪。(两起无罪案例见刘录律师| 九起虚假诉案无罪辩护获得成效之经验分享 本文刊载的这段庭审直播片段,也是一起借名代持民事诉讼,现将辩护要点及直播视频发布,供参考:案情简介王峰曾是安徽阜阳公安干警,曾担任县经侦大队教导员、法制大队副大队长等职,对我很是信任。该案源于一起他与别人之间的民事借款诉讼,借出去的钱没有要回来,反而被指控为虚假诉讼罪。目前他在申诉,控告。我辩护时认为无罪理由充分:一 、借款和以房抵押也是本来就存在的事实,并非无中生有捏造新的事实。事后借名代持不属于捏造事实,是对已存在的权利受托他人名义行使,仅仅是名义权利人和真实权利人不一致问题,但没有实质是改变原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权利义务还是原有的,义务人无论向实际权利人还是名义权利人履行义务,均消灭原民事法律关系,对义务人没有任何损害,不构成捏造事实之诉。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至多算部分篡改型民事虚假诉讼。最高检后续发布的指定案例,也印证了当时辩护观点正确性。最高检2024年210号检例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改变,但原实际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没有实质改变”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二、隐名代理或者间接代理本身就是有权隐瞒真实权利人,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包括提起诉讼,这是民事合法行为,根据法秩序统一原则,民事合法行为怎么可能构成犯罪。作者:刘录 北京瀛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主任, 苏州大学法律硕士, 江苏律协刑事辩护专业人才, 江苏律协职务犯罪预防和辩护业务委员,法律名家讲堂特邀讲师,上海交大首届刑辩高级研修班授课师资四十多起无罪案例(含撤销案件、不起诉、撤诉)。十起虚假诉讼案获得无罪或有效辩护,为两位律师同行无罪辩护成功。社会关注的山东泰安女律师高丙芳虚假诉讼案辩护律师

来源:安家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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