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闻敲诈是不法分子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信息等内容相威胁,强行向被宣传报道对象索要钱财或其他好处的违法犯罪活动。自2021年以来,中宣部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等12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检察机关持续贯彻落实“打假治
新闻敲诈是不法分子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信息等内容相威胁,强行向被宣传报道对象索要钱财或其他好处的违法犯罪活动。自2021年以来,中宣部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等12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检察机关持续贯彻落实“打假治敲”方案要求,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等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良好效果。面对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敲诈呈现出的新趋势新特点,检察机关应当聚焦重点领域依法充分履职,不断提升新闻敲诈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优化新闻传播秩序、净化新闻舆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充分认识新媒体环境下
新闻敲诈的新趋势新特点
新闻敲诈并非新生事物,其产生和发展伴随着新闻信息传播方式的演进而演变。尤其伴随着互联网与自媒体的迅速发展,新媒体时代新闻敲诈的模式突出特点是“精准勒索”。从检察机关近年办理的新闻敲诈类案件看,此类案件涉罪罪名主要为敲诈勒索罪,此外还涉及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等。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不法分子利用网站、自媒体等平台,恶意搜集、编发负面信息,通过有偿新闻、有偿删帖、以曝光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财物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高发多发,严重侵害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一是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非接触性。不法分子假借舆论监督之名搜集编发负面信息,表面上是为社会正义而发声,实际是通过恶意炒作或制造舆情威胁敛财。即通过网络广泛搜集并发布相关企业的负面信息,以舆论裹挟被发布对象,通过花钱删帖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有的不法分子投放负面信息后联系被害方,迫使被害单位缴费删帖。有的以扩大负面影响实施胁迫,打着商业合作的旗号,以签订宣传合作协议形式收费规避风险、掩饰犯罪,企图为敲诈敛财披上“合法”外衣。
二是犯罪对象体现较明确的目标性、时机性。针对财经、环保、食药、民生等社会关注度高、舆情影响大的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实施的新闻敲诈犯罪高发多发。有的被害对象因害怕自己经营问题被曝光而遭受处罚或不良影响,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有的被害对象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花钱买平安”。尤其是处于上市、融资等关键节点的大型企业易成为威胁对象。
三是犯罪主体方面呈现较强的组织化、专业化运作。此类案件犯罪主体既有可能是媒体记者或媒体经营人员滥用舆论监督权以媒谋私,也可能是无照“假记者”或非媒体从业主体。办案中发现,有的案件涉案人员较多,多人相互配合、分工明确,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团伙作案特征明显;还有的案件中不法分子通过成立专门公司专业化运行,经营管理、媒体运营、暗访撰稿、信息发布、对接删帖“一条龙”作业,借助短视频平台、微信、微博等平台注册账号,形成网络媒体矩阵,有专人负责负面信息收集发布,专人负责联络洽谈“合作费用”,专人负责签订所谓合同及风险防控。
聚焦重点领域依法惩治
在“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职能。针对新媒体时代涉网络舆情敲诈、网络水军等案件高发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严厉打击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行为涉嫌的相关犯罪,协同整治自媒体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研究制定“两高一部”依法惩治网络水军有关指导意见。各级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方案和有关意见要求,聚焦核心职能、重点领域依法充分履职,构建完善协同配合机制,推动形成打击惩治合力。
一是不断强化行刑有效衔接。新闻敲诈案件的前端往往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中后端主要涉及刑事司法打击。因此,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协作配合,特别是健全刑行衔接机制,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合力,有助于新闻敲诈犯罪案件的高质效办理。一方面,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打假治敲”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另一方面,立足案件推进行政监管,做好对利用谣言对企业实施诽谤、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的反向衔接工作,对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步提前介入,依法提出检察意见,推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实现有效衔接,避免“不刑不罚”“应罚未罚”。
二是充分发挥指控犯罪职能。一方面,做实引导侦查取证,夯实指控证据基础。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协同做好线索摸排工作,持续压实线索核查责任,从法律适用、证据收集、案件定性等方面给予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及时、规范取证,为案件的顺利起诉和审判打下坚实基础。另一方面,依法履行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职能,确保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尤其是针对一些案件中被害企业数量众多且作案手段隐蔽的情况,证据收集是否到位,审查是否全面细致,认定判断是否准确,直接关乎此类案件办理的质量。检察机关要注重对相关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取,围绕有关胁迫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危害后果、涉案资金流向等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条,确保依法全面打击。
三是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在办理“删帖型”新闻敲诈案件实践中,如何把握正常新闻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新闻报道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易存在认识难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有主动向被害人实施恶害相告的行为,而利用网络、自媒体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较传统敲诈勒索犯罪具有更强隐蔽性和伪装性,犯罪分子往往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通过发布负面信息对企业形成舆情压力,迫使其以商务合作的名义出钱删帖。尤其是对于被害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的,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案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从犯罪分子有无实施胁迫行为、交易的异常性、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全面分析认定。如果被害人不同意支付费用,犯罪分子以不支付费用,或者不支付指定数额的费用就不删帖甚至将对负面信息进一步炒作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索取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坚持惩防并举
推动打击治理相结合
依法妥善办理新闻敲诈类案件,推动构建良好文化传播秩序是一项多方参与的系统性工作,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动构建打击治理新闻敲诈行为的长效机制,延伸监督职能,对惩治犯罪中发现的行政管理漏洞及时建议行政机关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遏制新闻敲诈犯罪行为发生,引领全社会形成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
一是加强协作配合,构建长效机制。加强与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案件通报、联合督办、疑难案件会商等多种形式的工作协调机制,着力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工作标准和程序,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
二是延伸监督职能,推动综合治理。针对惩治犯罪中发现的行政管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及时建议行政机关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管住源头,重点加强对资讯、社交、短视频、自媒体的督导检查,共同推进一体化治理。针对案件反映出的涉案企业内部管理问题,鼓励引导企业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企业健康成长。
三是落实普法责任,加强法治宣传。依托办案,加强普法宣传,引领全社会形成守护风清气正舆论环境的良好氛围。2024年7月和12月,最高检先后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两批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依法严惩网络造谣、敲诈勒索等犯罪的强烈信号。各地检察机关也应结合司法办案开展线上线下多渠道普法,开展法治进校园、进社区活动,专题解读“打假治敲”有关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来源:阎良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