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闻敲诈并非新事物,马克思当年就严厉批评过利用报纸非法获利的“新闻敲诈”。21世纪以来,针对传统媒体及其从业者利用媒体的舆论影响力,以曝光负面新闻为手段敲诈勒索财物的行为,新闻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多次出台专门规定,发起专项行动,目前来看,打击效果比较明显,近年来
新闻敲诈并非新事物,马克思当年就严厉批评过利用报纸非法获利的“新闻敲诈”。21世纪以来,针对传统媒体及其从业者利用媒体的舆论影响力,以曝光负面新闻为手段敲诈勒索财物的行为,新闻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多次出台专门规定,发起专项行动,目前来看,打击效果比较明显,近年来已较少听闻此类敲诈案件。不过,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敲诈也“与时俱进”。
202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2024年1月至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159件423人。不法分子通过造谣或收集发布负面信息,以利用网络传播等炒作为要挟,向相关企业索要钱财案件时有发生。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利用或威胁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负面信息等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不时发生,不仅直接损害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和人身权益,也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从“新闻敲诈”到“利用网络敲诈勒索”,名称之变反映了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敲诈的变化,治理思路也应随之而变。
现实图景:技术赋能下的异化升级
1.生成式人工智能伪造信息,降低违法门槛。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甚至已成为“基础设施”。众所周知,技术本身没有善恶,但使用技术的人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门槛越来越低,难免为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2020年,英国伦敦大学学院的一份报告列举了未来15年人工智能可能被用于违法的不同方式,其中就包括大规模网络勒索。近年来国内频发的用人工智能换脸伪造照片或视频进行敲诈即为明证。
2.利用大数据精准推送,提高敲诈成功率。部分敲诈案件显示,违法者根据受害方的公开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精准匹配,伪造的信息让人真假难辨。违法分子还能反向使用舆情监测系统,利用“关键词抓取”和“热点发现”等功能,识别当前公众关注焦点,特别是受害企业的敏感点(如食品安全、劳资纠纷等),“精准推送”伪造的负面信息,实施敲诈。人工智能的“幻觉”与一些人的盲信交织,更加剧了网络敲诈的破坏力。
3.非实物支付,造成损害难以弥补。部分敲诈案件显示,违法犯罪团伙要求被害人支付虚拟货币,甚至将虚拟货币支付至境外钱包,并利用技术切断资金链。这往往使得传统的追赃手段失效,即使侦破案件,受害人的损失也难以追回。
新媒体环境下,我们应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不能异化为新闻敲诈的“兵工厂”。同时,敲诈的主体也发生了变化,过去的传统媒体及其从业者是主要的敲诈主体,今天的敲诈主体主要是网络用户、自媒体运营者等,他们或直接敲诈,或假冒记者名义敲诈。而且,敲诈信息发布者基本不是传统媒体,而是各类新媒体平台,威胁手段也主要是发帖或删帖。由此可见,“新闻”是敲诈手段,而非行为主体。
形成机制:技术—制度—认知的多重传导
除上述技术因素外,制度和认知因素也是新闻敲诈的助因。
1.监管时滞:法律规制的数字空白。技术领域的监管时滞是正常现象,源于技术演进速率与制度调适周期的结构性错配。既有法律体系基于“原子世界”构建,难以界定“比特世界”中虚拟礼物、短视频平台“打赏式勒索”等客体和行为的法律属性,也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对象除了各种公私财物外,还包括人的心理”。也就是说,敲诈勒索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意思决定自由权”。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侵害“意思决定自由权”予以救济,特别是敲诈未遂时,受害人更难主张“意思决定自由权”受到侵害。
随着传播技术发展,“引流”“舆情服务”“信息服务”等新提法是否涉嫌敲诈也是司法难点。当这些行为指向企业时,当事人往往以“商业行为”为自己辩护。目前公开报道的新闻敲诈案件基本都是敲诈者主动实施敲诈的,那些看似默契的媒体合作行为不一定经得住法律的检验。
2.认知偏差:舆情防控的逆向绑架。新闻敲诈者利用舆情吸引公众注意力,通过制造热点话题、传播不实信息等手段,引导舆论走向,形成对舆论的操控,进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管理形成逆向绑架。敲诈者通过定向制造“注意力缺陷”,人为制造目标对象的认知偏差。目标对象的认知负荷强度、信息甄别能力、社会资本依赖度等决定了敲诈能否成功。换言之,目标对象的认知负荷较低,信息甄别能力较弱,越在乎舆情的影响,敲诈越容易得逞。与其费力消除舆情的影响,不如直接解决舆情的制造者,是受害者的普遍心理。
综上,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敲诈是技术、制度与认知等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数字传播技术异化为作恶工具,既降低了违法成本又增强了威胁可信度;法律对新型网络敲诈的界定模糊、平台责任机制不健全,是“低风险、高收益”的违法诱因;而受害者的灰色心理和认知偏差,进一步加剧了违法乱象。
新闻敲诈的“技术—利益”双螺旋治理设想
该设想源于生物学中的DNA双螺旋结构。生物DNA是由两条主链和四个碱基构成,两条主链位于螺旋外侧,以非线性平行的方式盘旋成“双螺旋”,碱基位于螺旋的内侧,以互补的方式配对,两条链围着碱基相互缠绕、互为依托,形成稳定的双螺旋结构。
在“技术—利益”双螺旋治理设想中,四个碱基(政府、平台、行业协会、公众)通过与两条主链的动态交互,形成治理合力。因为和电信网络诈骗相似,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不是简单的社会治安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治理难题。不能简单复制电信网络诈骗治理中“超常规的严打、严防、严控高压”,而应多方联动,激发各方的治理主动性。
1.技术链的互动。我国目前的数字技术治理框架中,政府几乎扮演着全能的角色:规则体系构建者、技术基础设施主导者、市场秩序维护者、安全风险防控者、国际治理参与者。政府全面介入技术开发、技术应用和技术监督,这和政府在传统社会治理中的角色类似,但政府在发挥主动性制造规则后,规则只有在各种秩序稳定的情形下才能发挥作用。数字技术日新月异,尤其是人工智能当前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生产秩序,贸然制定规则,有可能阻碍创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有自身的规律,在规范科技活动时,切忌过分干涉。政府在技术链中,只需确定技术治理的基本框架和理念,为技术发展和未来治理预留空间,同时支持鼓励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我国可借鉴欧盟独立监管模式,设立国家级网络反诈专职机构,赋予其跨平台数据调取权和联合执法权,对涉诈黑灰产业链实施“穿透式监管”,同时引入“吹哨人保护制度”,激励公众举报,从而实现对网络涉诈行为进行主动监管、常态化监管。
2.利益链的互动。在利益链互动中,需多方主体协同发力重塑利益格局。政府可依法提高网络涉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国家级网络反诈专职机构中设立“网络黑灰产业链举报基金”,按涉案金额一定比例奖励举报或提供线索的公众。已曝光的敲诈案件中,受处罚的主要是具体实施敲诈的行为人,而发布信息的平台几乎未闻承担责任的。因此,平台需在法律范围内履行主体责任,应将反敲诈的投入纳入平台的ESG评级,并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补位法律空白、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公众认知,督促平台完善举报机制,形成网络敲诈治理的“第二战场”。
纵观当下的治理思路,当新闻敲诈出现时,相关部门出台若干规定治理“有偿新闻”“有偿不闻”“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敲诈之实”等;当利用网络敲诈勒索出现时,又制定办法约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而当利用网络敲诈勒索者超出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者时,则很难出台规定约束全体网民,唯有多方主体联动,在技术链上确保技术向善,督促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在利益链上斩断黑手,用奖励或补偿方式鼓励公众积极举报,两个链条螺旋上升,或能有效遏制涉诈行为的发生。
来源:阎良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