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社交媒体深度融入生活的当下,使用多个网络账号进行社交互动已成为许多人的常态。然而,当你在私密小群内的发言被擅自截图公之于众,甚至有人“顺藤摸瓜”,将你刻意区隔的不同社交账号关联并曝光——这样的行为,是否已经踩踏法律的红线?
在社交媒体深度融入生活的当下,使用多个网络账号进行社交互动已成为许多人的常态。然而,当你在私密小群内的发言被擅自截图公之于众,甚至有人“顺藤摸瓜”,将你刻意区隔的不同社交账号关联并曝光——这样的行为,是否已经踩踏法律的红线?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
原告小林(化名)与被告小陈(化名)系某某兴趣圈中立场不同的粉丝。2022年,小林加入成员稳定的私人邀请制QQ群,并以用户名A参与群聊,同时持有微博账号用户名B及用户名C。2023年某日,小林发现有网友截取自己于QQ群组内的聊天记录,恶意拼接后于微博平台发布。次日,小林报警并于自己的澄清微博中发布报警回执。同日,小陈发布微博,公开小林QQ头像、用户名和QQ群组聊天记录,并于配图中指出微博账号用户名B、C为小林的“大号”“小号”,且小陈的该条微博截图中含小林线下社交形象。小林认为小陈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故将小陈诉至法院。
诉
原告诉称:
被告小陈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涉及原告隐私的聊天记录,并将之放在微博公开平台,被告还公开指出原告大小号的关联性,已严重侵犯原告隐私权,请求判令被告使用侵权微博账号发布经法院审核的置顶道歉声明不短于30日。
辩
被告辩称:
涉案聊天群系粉丝群体建立,是为社交使用,并非隐私权概念下的私密空间;被告发布的聊天截图无涉及原告身份信息内容,所公开的微博账号头像、ID亦不存在私密性,且聊天截图内信息并未涉及隐私信息。原告线下参加活动的社交形象系自愿公开在微博中,亦不存在私密性,不构成个人隐私。上述信息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引致隐私权利益的重大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隐私权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于社交平台注册的“大号”“小号”与账号主体间的关联性属自然人隐私;非公开社交群组的聊天内容属自然人隐私。
本案中,小陈未经授权公开小林的聊天记录,并于微博配图中特别指出小林的微博“大号”“小号”,使公众可将小林的线下社交形象与其“大号”“小号”相关联,明显侵犯小林隐私权。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小陈向小林书面赔礼道歉。
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用户在互联网上享有的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使用“小号”的行为,本质上是用户为自己佩戴的“数字面具”,以期在不同的社交场景中切换身份。对匿名性的合理期待,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
一
擅自披露他人“大”“小”号为什么不行?
核心原因:账号间的关联性属于个人私密信息,受隐私权保护。
➤用户的合理期待:在网络社交领域中,通过注册俗称的“大号”“小号”分别进行网络社交并非个例,而通常此类操作的目的在于切断公众对两个账号之间的关联,即用户具有隐藏二者关联的主观期待,同时该主观期待并未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因此该关联性应属于自然人私密信息的一部分。
➤信息的私密属性:网络社交账号与账号主体的线下社交形象,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权利人主动公开,否则在未依法借助社交平台介入、披露的情况下,社会公众无法自行知晓网络社交账号与账号主体的关联,因此该关联性亦属于自然人的私密信息。上述账号之间的关联性,再进一步结合账号与账号主体间的关联性,可形成完整的私密信息链路,该链路系自然人线上、线下社交场景中极为重要的隐私,依法应受隐私权保护。
➤侵权的认定:本案中,小林在涉案QQ群组内对其他群内成员的回复虽然一定程度上披露了自己注册的不同账号间及账号与线下社交形象的关联,但因该QQ群组内容为非公开群聊信息,故其披露的对象仅限该群内成员,非公开披露,所以上述信息在不特定范围内仍得享有隐私权保护。然而,小陈通过QQ群组的聊天记录关联微博信息得知小林的QQ昵称,发布微博指出小林的微博“大号”“小号”,并同时披露小林线下活动情况,可使公众将线上不同账号与线下形象相关联。此种行为已构成对小林隐私权的侵犯。
闵法小贴士
若账号主体于各账号内发布的内容高度同质化、关联化,从一般公众的观察角度足以窥破二者的关联性,则该部分信息因已进入公众视野,则不再属于自然人隐私。
二
“私密小群”的聊天内容受隐私权保护吗?
核心原因:受保护。私密群聊的聊天内容依法属于隐私。
判断一个群组是否属于“私密群”并受隐私权保护,主要看以下几点:
➤非公开性:群聊内容不对不特定公众开放,仅限于群内成员。
➤成员规模有限:如本案中20人左右的规模,表明交流范围具有局限性。
➤准入机制:采用“点对点”邀请制,而非无审核的公开加入方式,这意味着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信任基础。
基于以上特征,私密群组内的聊天内容具有私密性,有别于公开论坛上的发言。因此,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将私密群聊的截图、记录等在公开社交媒体上发布,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法官提醒:
在信息爆炸的今天,一段文字、一张截图或一条视频都可能成为泄露公民隐私的线索,将当事人暴露于巨大的网络风险之中,极易引发长期的信息骚扰甚至网络暴力。
法律既保护公民合法的社交自由,也为所有网络社交行为筑起了权利的堡垒、划清了行为的红线。尊重他人隐私,不擅自公开、传播非公开信息,是每个网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