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营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常因“未经审批”“不符合规范”等理由被强制拆除,但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强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解析民营企业在拆迁中的法律保护与维权路径。
引言
民营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常因“未经审批”“不符合规范”等理由被强制拆除,但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强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解析民营企业在拆迁中的法律保护与维权路径。
案情回溯
政府招商引资:企业砸下552万,换来25年“金饭碗”
2013年,定西市为完善公共交通设施,通过公开招商引入某文化传播公司。双方签订《定西市区公交站亭建设使用协议》,明确:
企业投资552万元,建设50座公交站亭及站牌;
取得25年独家经营权(含1年建设期);
政府负责审批备案,企业按标准施工。
此后,企业分两批建成39座站亭、124块站牌,均通过市公路局验收并投入使用。运营期间,站亭维护良好,未发生安全事故,成为城市一道便民风景线。
突遭“致命通知”:7年后住建局称“违法建设”,限期5天自拆
2022年7月15日,定西市安定区住建局突然向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理由令人错愕:
“未经依法审批”:称站亭建设未取得住建部门许可;
“不符合规范”:指责站亭年久失修、影响市容;
“限期5天自拆”:否则将强制拆除。
企业紧急申诉:建设协议由市公路局签订,站亭运营7年从未收到整改通知,何来“违法”? 但住建局未予回应,6天后直接组织强拆。39座站亭、124块站牌被夷为平地,企业直接损失超800万元(含剩余18年经营权价值)。
法律解析
违法点一:行政主体越权,住建局无权认定“违法建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本案中:
企业与市公路局签订协议,建设行为已获交通部门认可;
住建局作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无权直接认定交通设施“违法”,更无权绕过协议相对方(市公路局)直接处罚企业。
法院认定:住建局超越职权范围,行政行为无效。
违法点二:程序严重违法,未补偿、未催告、无决定书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事先催告:书面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明确拆除理由、依据、时间;
公告公示:在公共场所张贴拆除公告。
本案中,住建局仅送达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未给予企业申辩机会,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更未公告,直接实施强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认定: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违法点三:违背信赖保护原则,政府承诺岂能“说变就变”?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政府能否以“市容整治”为由,单方面撕毁25年特许经营协议?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授益性行政行为(如许可、协议)后,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若确需变更,必须依法补偿相对人损失。
本案中:
企业基于对政府协议的信赖,投入巨额资金建设站亭;
站亭运营7年,政府从未提出异议,已形成稳定信赖关系;
住建局以“市容”为由强拆,但未举证证明站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仅以“年久失修”等模糊理由否定协议效力,属于滥用行政权。
法院认定:住建局行为违背信赖保护原则,强拆违法。
企业维权指南与建议
当企业遇到类似行政强制行为时,应当:
审查执法权限:核实执法机关是否具有相应职权,是否超越职权执法。
要求程序合法:关注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告知、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
保护信赖利益:如已获得合法许可或签订协议,应主张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及时法律救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避免错过时效。
保留证据材料:妥善保存投资凭证、协议文件、往来函件等关键证据。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强调了:
保护民营企业信赖利益:关乎企业发展信心,行政机关应慎重改变授益性行政行为。
程序合法的重要性:即使实体问题存在争议,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优化营商环境:稳定经营主体预期,促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筹政策制定与执行。
在后续行政赔偿案件中,某传播公司的合法财产诉求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有力支持,争议得以最终化解。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不仅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是企业投资的护身符。当行政机关无视法定程序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时,企业完全可以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将这个案例作为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第二批)发布,向全社会传递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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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友伶云合法律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