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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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冀政字〔2025〕22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沧州军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冀政字〔2025〕22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沧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沧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协助做好普查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地要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组织普查对象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要求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对象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冀政字〔2025〕22号)要求,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严格依法普查。把依法统计、依法普查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强化统计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压紧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加大通报曝光力度,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二)加强质量管理。坚持把数据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核查,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三)做好经费保障。沧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沧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原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日

来源:沧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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