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刘因分家时未分到财产,与其他兄弟姐妹签订协议,约定:自己与父母断绝关系,不再赡养老人,以后二老由其他子女养,与自己无关。现父母年老多病且无经济来源,遂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按月分别支付赡养费。法院会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吗?
大刘因分家时未分到财产,与其他兄弟姐妹签订协议,约定:自己与父母断绝关系,不再赡养老人,以后二老由其他子女养,与自己无关。现父母年老多病且无经济来源,遂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按月分别支付赡养费。法院会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吗?
——协议无效,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大刘以没有分到财产为由签订的“断亲”协议,因违反法律对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现二老年事已高且无经济来源,生活面临实际困难,有权依法要求包括大刘在内的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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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