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销售冠军小王,签下了一个百万大单,按照公司规定,应有5万元提成。但客户付款周期长,分三期支付。小王在客户付了第一期款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离职后,客户的第二、三期款项陆续到账。小王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提成,但公司HR拒绝了,理由是:“你离职时,钱还没到账,而且
我们先来看一个销售管理者最“扎心”的场景:
销售冠军小王,签下了一个百万大单,按照公司规定,应有5万元提成。但客户付款周期长,分三期支付。小王在客户付了第一期款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离职后,客户的第二、三期款项陆续到账。小王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提成,但公司HR拒绝了,理由是:“你离职时,钱还没到账,而且人已经走了,后续的客户维护都是其他同事做的,所以剩余提成不能支付。”
这个理由,听上去似乎“合情合理”,但在法律上,真的站得住脚吗?
答案是:大概率站不住脚。 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很多企业从一开始就搞错了“提成”的法律属性。
很多管理者喜欢将提成视为一种“奖励”或“奖金”,认为公司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法律的裁决逻辑是:销售提成,是销售岗位劳动者通过完成其核心工作任务(即销售行为)而应获得的主要劳动报酬之一。
它不是“奖金” (Bonus): 奖金通常是对“超额”或“特殊”贡献的奖励,具有不确定性和非固定性。而提成是销售人员完成本职工作后,必然应得的报酬,是其稳定、可预期的收入核心。它就是“工资” (Salary): 销售提成与我们上一篇讲的“绩效工资”属性高度类似,它就是销售岗位工资的浮动组成部分。一句话:提成是销售人员的“饭钱”,是他们辛勤劳动换来的“肉”,而不是公司高兴了才赏赐的“酒”。
搞清楚这个定性,其法律后果就一目了然了:
计入法定基数: 销售提成必须依法计入社保、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也必须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N)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得随意克扣: 企业不能以“酌情发放”、“公司效益不好”等模糊理由随意打折或拒绝支付已满足发放条件的提成。核心争议点: 既然提成是工资,那么员工离职后,企业到底有没有支付义务? 这就完全取决于您的提成制度和合同条款,是否清晰地界定了“提成权”的归属。一份权责不清的提成制度,会给企业埋下三颗巨雷:
雷区一:“离职=提成清零”的霸王条款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无效的约定。规定“员工离职,即视为放弃所有未发放提成”的条款,因其剥夺了劳动者的核心劳动报酬权,在司法上大概率被认定为无效。劳动的付出与报酬的获得具有对应关系,不能因劳动关系的终结而一笔勾销。
雷区二:“发放规则全靠口头传达”
没有书面的《销售提成管理办法》,提成比例、计算基数、发放节点全凭老板或经理口头承诺。一旦发生争议,企业将因举证不能而陷入巨大被动。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和法院更倾向于采信劳动者的陈述。
雷区三:“随意调整提成方案”
在季度中或项目进行中,单方面发个邮件就宣布调整提成比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已经付出劳动去获取的提成,企业无权单方面降低其报酬标准。
要从根本上规避风险,必须通过“合同条款”与“管理制度”的组合拳,将提成的所有细节清晰固化。
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不宜过细,但必须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
【条款范本】
第六条 劳动报酬
6.1 乙方的月度工资由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浮动部分(销售提成)构成。具体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之《薪酬确认函》。
6.2 销售提成是乙方完成销售岗位核心工作任务后的主要劳动报酬之一,其计算基数、计提比例、业绩确认标准、发放条件及支付时间等,均依据甲方依法制定并已向乙方公示的《销售提成管理办法》执行。
6.3 乙方入职时已接收并认真阅读了上述《销售提成管理办法》,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这份制度,才是提成管理的核心。它必须明确以下六大核心要素:
计算基数 (Base): 提成是按“合同金额”、“实收金额(回款)”,还是“毛利润”计算?必须定义得清清楚楚。崔律师建议: 采用“以实际到账款项为准”对企业最为有利且合规。计提比例 (Rate): 是固定比例,还是阶梯式比例?新客户和老客户是否区分?业绩确认节点 (Vesting Point)——核心中的核心!这是决定“员工是否已获得提成权”的关键。必须明确定义,销售人员完成到哪一步,才算“锁定”了这笔提成。
例如: a) 客户合同签订并支付首付款后,即确认50%业绩;b) 项目交付验收后,再确认30%业绩;c) 全部款项回收后,确认剩余20%业绩。
支付时间 (Payment Time): 提成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回款进度支付?离职后提成处理 (Post-Resignation Policy)——风险防范的关键!【条款范本】
“员工离职时,对于其在职期间已经满足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业绩确认节点’的销售业绩,公司认定其已获得相应提成请求权。该部分提成,将在对应款项到账后的下一个常规提成发放日,支付给离职员工。对于离职时尚未满足‘业绩确认节点’的潜在业绩,则不再计提和发放提成。”
崔律师说: 这条规定,既遵守了“已劳应获”的法律原则,又通过“业绩确认节点”的设定,清晰地划分了公司与离职员工的权利边界,合法、公平且极具操作性。
特殊情况: 如发生客户退货、坏账、订单变更等情况,提成如何扣减或“收回”,必须有明确规定。
最后,崔律师总结:
销售提成管理,本质上是一场关于“规则”的博弈。与其在员工离职后,就“未回款的提成”陷入无休止的争吵,不如在员工入职时,就用一份清晰、公平、严谨的《销售提成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将所有“丑话”都说在明处。
清晰的规则,不仅不会束缚优秀的销售人才,反而会让他们更有安全感,更有动力去冲锋陷阵。这,才是企业与销售团队实现共赢的、最高明的管理智慧。
来源:律眼观神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