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驾驶人彭*江,驾驶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粤AD196**的车辆,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现将其
驾驶人彭*江,驾驶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粤AD196**的车辆,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清溪大队 (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137号,联系人:张警官、陈警官,联系电话:0769-87318555)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清溪大队
2025年9月9日
来源:东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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