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核心在于依据《200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第994条,判断公司事务是否以** unfairly prejudicial **(不公平损害)公司成员利益的方式执行。双方(前夫Jonathan Lecaille与前妻Julie L
本案核心在于依据《200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第994条,判断公司事务是否以** unfairly prejudicial **(不公平损害)公司成员利益的方式执行。双方(前夫Jonathan Lecaille与前妻Julie Lecaille)均针对对方提出了第994条请愿,并寻求相同的救济:要求法院命令对方购买自己的股份。
公司性质: National Parking Enforcement 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营停车场监控与违规停车费征收业务。公司由当时仍处于婚姻关系的Jonathan Lecaille(Mr Lecaille)和Julie Lecaille(Ms Lecaille)各持有50%股份(共10股)。关系破裂: 双方于2016年分居,2018年离婚。离婚协议未处理公司股权问题。“准合伙”认定: 法官认定,公司成立之初基于夫妻间的信任、合作与善意,具备“准合伙”(quasi-partnership)特征。尽管双方离婚,但这种基于善意的衡平法义务在离婚后依然持续。管理职责: 公司缺乏正式的股东协议。双方基于非正式理解分工:Mr Lecaille 更侧重于日常运营和业务拓展,而 Ms Lecaille 因需照顾家庭,主要负责部分时间工作,具体职责包括数据保护官(DPO)、合规官以及债务追收和诉讼。A. Mr Lecaille 对 Ms Lecaille 的指控(主请愿)
Mr Lecaille 指控 Ms Lecaille 自2019年1月以来以多种方式不公平地损害其作为公司成员的利益,主要包括:
B. Ms Lecaille 对 Mr Lecaille 的指控(反请愿)
Ms Lecaille 提出反诉,指控 Mr Lecaille 的行为同样构成不公平损害,主要包括:
法官对双方证据的可信度进行了详细评估,认为Ms Lecaille的证据存在多处前后矛盾、夸大其词和认知扭曲,其证词需谨慎对待。而Mr Lecaille的证词总体上更为可信。
法官的认定如下:
支持Mr Lecaille的请愿(主请愿成立):贬损行为与信任破裂: 法官认定,Ms Lecaille在 workplace 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如辱骂、尖叫、散发材料)严重违反了准合伙关系中的善意、信任与合作义务,导致关系不可挽回地破裂。其行为构成对公司事务的管理,且对Mr Lecaille的利益造成了不公平的损害。提取35,000英镑: 此行为是滥用董事权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构成不公平损害。取消9,000张罚单: 尽管诉讼成本高,但未经任何筛选就全部取消超出了合理商业决策的范围,构成玩忽职守,是不公平损害。放弃32,000张罚单: 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构成严重失职,是不公平损害。切断Xero访问权限: 出于愤怒行事,损害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记录保存,构成不公平损害。驳回Ms Lecaille的大部分反请愿:排挤与排斥: 法官认为,鉴于Ms Lecaille自身的行为已对公司构成威胁(如擅自提款、切断系统),Mr Lecaille限制其访问关键系统是为保护公司利益的合理措施,不构成不公平的“排挤”。Saphe Services (SSL): 法官接受Mr Lecaille的证据,即SSL的业务(销售CCTV设备)与公司业务(监控停车场)存在区别,且部分业务公司依法无法开展。因此,不构成攫取公司机会。虽曾短暂借用公司资金(已归还),但未造成实质损害。公司购车与租赁新办公室: 法官认为Mr Lecaille未经协商的行为技术上构成了程序违规。但鉴于其因公务需要高频用车,且新办公室租金为公司节省了大量成本,而Ms Lecaille又拒绝提供担保,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害并未达到“不公平”的程度。收购要约: 法官认定,股东是否出售自身股份的决定不属于“公司事务”,因此不受第994条管辖。Mr Lecaille未及时告知要约的行为虽在道德上值得商榷,但不构成法定的“不公平损害”。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在“准合伙”公司中,股东间(尤其是关系破裂后)的善意和合作义务至关重要。法官不仅关注明显的财务不当行为(如擅自提款),更将行为是否导致信任关系彻底破裂、是否违背了设立公司时的基本理解作为判断“不公平损害”的核心标准。Ms Lecaille的一系列不专业和破坏性行为,尽管部分出于健康原因,但仍被认定严重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最终导致其失去了在公司中的位置。
来源:张律说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