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识别危险信号
远离性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出品:贵州省法治宣传中心
联合制作:贵州动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指导: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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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微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