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明白纸。
青(广)源街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
安全生产纳管明白纸
各生产经营单位、业主:
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明白纸。
01
什么是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
一、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一)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1000 ㎡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六)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活动;
(七)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八)农村自建房;
(九)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
(十)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下列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
(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三)地下管道、管沟等清淤疏通作业;
(四)小型临街广告牌、夜景照明及景观布置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六)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零星作业活动。
02
商户、企业、业主应该做什么?
三、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应当依法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开发区、镇街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二)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地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四、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主体责任:
(一)对于涉及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应当督促其依法进行;
(二)督促相关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五、工程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告知信息登记部门办理销账手续。
03
施工作业方应该做什么?
六、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主体责任:
(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活动,确保安全;
(二)承接小散工程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编制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六)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地下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七)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八)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禁止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施工或者作业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十)凡涉及电焊施工、临时用电、吊装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十一)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监督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十二)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04
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开发区、镇街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超出开发区、镇街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由开发区、镇街移送区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瞰双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