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营企业数量增至5800多万户,进出口实现连续21个季度同比增长;一批民营科技企业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成绩斐然……“十四五”时期,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在产业升级中大展拳脚,在科技创新中发挥优势,为中国经济发展增添更多活力。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刘庭梅
民营企业数量增至5800多万户,进出口实现连续21个季度同比增长;一批民营科技企业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成绩斐然……“十四五”时期,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在产业升级中大展拳脚,在科技创新中发挥优势,为中国经济发展增添更多活力。
民营经济枝繁叶茂,离不开法治土壤。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将改革开放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制度成果、有效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固化下来,为促推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025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难题,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从“纸面”到“地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内涵、基本理念和相关规则融入人民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指导意见》应运而生。
据悉,《指导意见》全面总结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裁判规则,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致力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统一适用,从总体要求、依法平等对待、引导守法规范经营、严格公正司法、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五个方面,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25条意见。
近年来,一些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追讨欠款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健康发展。对此,《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账款支付刚性条款、《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及《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获得及时支付,切实保障更多规定落实落地。
“多亏了法院的执行行动,公司被拖欠的账款才能这么快执行到位,我们的燃眉之急才能得以化解。”近日,江西乐平某建材公司负责人来到法院,一边送上锦旗,一边不住地道谢。
为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今年6月21日至7月20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两级法院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瓷锋亮剑·清欠中小企业账款”集中执行行动暨“赣鄱利剑·涉企执行”专项行动。此次行动聚焦中小企业的急难愁盼问题,旨在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健康发展。
据了解,行动期间,景德镇市两级法院共执结涉企案件101件。其中,执行完毕49件,和解26件,拘传12人,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13人次,纳入失信8人次,到位金额5858万余元。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毛细血管”,却常因融资渠道窄、抵押物不足等问题面临成长瓶颈。对此,《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助力拓宽融资渠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功能担保的规定,依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稳定金融机构的法治预期,助力民营经济组织有效利用自身资产资源获得信贷融资。
“当时,为了盘活资金,我没认真核阅就签了借款合同,还钱时一算利息吓了一跳。好在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回想起那场金融借款纠纷,广东深圳星某服饰公司负责人王某仍感慨不已。
2023年年底,王某因企业经营周转向某银行借款,合同中“逾期复利滚入基数再计复利”的条款让他在逾期后陷入“利滚利”的困境。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这种“复利的复利”不仅超出合理利率上限,更违背公序良俗,最终认定该条款无效。
这起案件的判决,正是前海法院破解民企“融资难、融资贵”的缩影。针对涉民企融资纠纷,前海法院一方面依法支持企业拓展担保方式,另一方面利剑直指“砍头息”“变相高息”等违规操作。
以实效换信心
“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8年间,我了解到法院许多实实在在的司法改革举措,从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到完善公平竞争裁判规则,从攻坚执行难到深化‘执破融合’改革,每项措施都直击企业痛点。许多代表委员及企业家同行都表示,这些司法举措让民营企业吃下了定心丸,也使他们对未来发展更有信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率调研组在江苏法院调研并座谈,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总商会副会长、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力斌受邀参加座谈时说。
信用,是经营主体破浪前行的压舱石。当被执行人因一时遇困跌入“失信泥潭”,法院如何帮助企业重拾信心?如何在坚守法律权威与助力企业发展之间找到平衡?《指导意见》指出,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合理确定失信惩戒范围和力度,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发挥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及守信激励作用,对存在轻微失信行为但积极纠正的经营主体,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暂不纳入失信名单。
“感谢法院有效维护我们公司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公司的困扰,挽回了损失。”近日,某物流企业因一纸信用修复证明重获生机后,在给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感谢信中写道。
时间追溯至数月前,一起8万余元的货款纠纷差点成为压垮某物流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在某木业公司与某物流企业买卖合同执行案中,看似不大的执行标的,却因恰逢某物流企业投标关键期,引发了一场关乎企业生死的信用保卫战。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拨通了被执行人某物流企业负责人的电话。电话那头,企业负责人语气急切:“我们确实疏忽了履行时间,但现在公司正在对接多个重大商业合作。目前公司的执行信息已经对外公示,我们的所有投标项目都会泡汤!”
在法院的督促下,某物流企业迅速行动起来,立即全额缴纳了8万余元案款及执行费。考虑到企业积极配合的态度,法院启动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信用修复电子证明书,不仅清晰标注案件已履行完毕,更成为被执行企业的“信用通行证”。
为持续提升失信惩戒工作的靶向性、精准度和便捷性,202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指导全国法院扎实开展“失信”与“失能”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在严厉打击严重失信行为的同时,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人员纾困解绑,帮助“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走出债务困局,回归正常生活。2024年,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282.1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同比增长35.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数十年来首次下降,进一步提振了经营主体信心,有效缓和了社会矛盾,为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硬举措优化软环境
企业和企业家的声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制造、传播涉企谣言,以网暴企业牟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有的营销号将网络信息随意拼接,捕风捉影,制造涉企谣言,以删帖、消除影响为由索取“公关费”,大肆向企业“敲竹杠”;还有一些企业恶意竞争,雇用“网络黑公关”“网络水军”制造负面言论,故意贬损对手企业商誉和形象。
2022年,某餐饮公司部门主管王某某为还清个人赌债,怂恿同在该餐饮公司担任厨师长的张某一起作案。二人在所有员工下班后溜进后厨,张某作为厨师“表演”,王某某则拿着手机拍摄数段视频:张某拿着扫把在炒锅里涮过后刷墙、拿着拖地用的海绵拖把在印有“松肉”字样的盒子里洗涮、把垃圾桶里的肉丸子拣出来继续放进锅里炒……为掩人耳目,二人在视频中均作了不露脸处理。拍摄制作后,王某某以曝光该餐饮公司食品安全问题的视频相威胁,向该餐饮公司总裁刘某索要人民币500万元。勒索无果后,二人通过“网络水军”将视频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并组织点赞、恶意评论、转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犯罪未遂等情节,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法严惩网暴伤企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名誉权和经营者人格尊严、隐私权等犯罪。相关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公正裁判示范引领作用,以硬举措优化软环境。
对于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腐败、私自挪用资金等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标准,清除民营企业的“蛀虫”,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连锁公司”)地区团购经理。2021年6月,某连锁公司与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一卡通商户合作协议,由周某萍具体负责项目开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将某连锁公司账户中的487万余元转入自己账户,并以挂账形式登记在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往来名下,转出钱款被周某萍用于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日常开支及出借给他人。2022年3月底,某连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对账后发现账款存在大量差额,遂报案。次日,周某萍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2022年8月,周某萍退赔某连锁公司13.8万元。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萍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周某萍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某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萍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其退赔473万余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犯罪的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发布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萍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尚未归还的钱款,充分说明民营企业资金受法律保护,挪用民营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
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一项项创新机制,《指导意见》正在从纸面规定转化为落地实践。随着《指导意见》深入实施,法治的阳光正普照民营经济的每一个角落,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信心和动力。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16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74期
编辑/孙敏
来源:中国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