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犹太教对于以西结先知罪不及子孙与律法书追讨子孙的冲突的理解,这是一个非常深刻且关键的问题,它触及了犹太教神学与释经学(Hermeneutics)的核心。这个所谓的“冲突”是《希伯来圣经》内部一个著名的神学发展轨迹的体现,犹太贤哲们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并给出了
犹太教对于以西结先知罪不及子孙与律法书追讨子孙的冲突的理解,这是一个非常深刻且关键的问题,它触及了犹太教神学与释经学(Hermeneutics)的核心。这个所谓的“冲突”是《希伯来圣经》内部一个著名的神学发展轨迹的体现,犹太贤哲们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并给出了极其精妙和权威的解答。
首先,明确一下您所指的“冲突”:
1. “追讨子孙”的经文:主要出自《出埃及记》20:5(十诫中的第二诫)和《出埃及记》34:7。“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2. “罪不及子孙”的经文:出自《以西结书》18:4, 20。“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
犹太教的解读并非将两者视为无法调和的矛盾,而是将其看作一种神圣启示的渐进性和神学思想的成熟性。以下是拉比传统的主流理解方式:
1. 历史语境与神学演进:从集体责任到个人责任
拉比们认为,这反映了人类对神性公义的理解的深化。
· 早期观念(集体责任):在民族形成的早期,社会结构以家族、部落和民族为单位。个人的身份与整个集体紧密绑定。因此,罪与罚的概念也常常以集体形式出现。一个领袖或一代人的罪,可能会给整个群体带来后果(如旷野中的一代人不得进入应许之地)。这里的“追讨”更多是指罪的后果会在历史中延续,影响后代,而非指神会因父亲的罪而主动惩罚一个无辜的儿子。
· 先知时期的突破(个人责任):到了先知时代,特别是被掳巴比伦时期,《以西结书》和《耶利米书》(31:29-30)提出了革命性的个人责任原则。这是在民族危亡的深刻反思中产生的:被掳不是因为我们祖先的罪,而是因为我们自己犯了罪。这赋予了每个人自主权和责任感——个人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可以通过悔改(Teshuvah)来改变。
因此,这不是矛盾,而是演进。《以西结书》的教义并没有废除之前的经文,而是将其深化和精确化,揭示了神公义的更高层次:终极的审判一定是基于个人行为的。
2. 拉比释经学(Hermeneutics)的调和
《塔木德》的贤哲们通过精密的释经技巧,对《出埃及记》的经文进行了重新解读,使其与《以西结书》的原则相一致。
· 关键条件:“恨我的”:拉比们将重点放在“恨我的”这个词上。他们解释说,只有当子孙“继承”了祖先的罪行,即他们自己也行走在祖先的邪恶道路上,继续“恨神”时,神的“追讨”才会临到他们身上。
· 《塔木德》的权威解释:在《巴比伦塔木德·公会篇》(Sanhedrin 27b)中,贤哲们对此进行了明确讨论。他们的结论是:
“直到三、四代” 的“追讨”,前提是后代(子孙)紧紧抓住他们祖先的行为(即继续行恶)。但如果他们远离了(祖先的恶行),就不会被追讨。”
换句话说,“追讨”的不是“罪本身”,而是“罪的延续性”。如果子孙悔改归正,这个“追讨”的链条就从他这里被斩断了。
3. 一个生动的比喻
拉比们用一个经典的比喻来解释这两节经文的关系:
· 一根链条上挂着几个桶。第一个桶(祖先)是漏的(犯罪)。如果后面的桶(子孙)也是漏的,那么第一个桶漏的水(罪的后果)会一直流到最后一个桶,所有桶都受影响(追讨三四代)。
· 但是,如果链条中任何一个桶是完好的(义人),它就能接住并盛住流下来的水,阻止其继续下流。罪的后果就到它为止。
这个比喻完美地调和了两种观念:
· 承认罪的后果具有历史延续性(《出埃及记》的立场)。
· 同时绝对肯定个人有力量切断这种延续(《以西结书》的立场)。
4. 结论:神圣公义的完整图景
犹太教认为,这两处经文共同描绘了一幅关于神圣公义的完整且深刻的图景:
1. 警告罪的严重性:《出埃及记》的经文是对罪的严重警告,表明错误的选择和背叛神的行为会留下长远的阴影,贻害子孙。这强调了社会责任和历史影响。
2. 强调个人的能动性:《以西结书》的经文则给予了每个人希望和自主权。它告诉我们,没有人是命运的囚徒。无论你的祖先是谁,无论你的出身如何,你都可以通过自己的义行选择正义的道路,并因此获得奖赏。
3. 神的属性是完整的:神既是忌邪施报的神,也是满有怜悯和恩典的神。祂既考虑到人类社会的集体性,也尊重每个个体的独立选择和尊严。
因此,在犹太教看来,这非但不是“冲突”,反而是一种神圣的互补。它从不同角度揭示了神的公义,先给出集体责任的警告,再启示个人责任的真理,共同构成了一个关于罪、罚、悔改与救赎的完整教义。
来源:海棠入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