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物业关系大民生,物业纠纷既是事关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关键小事”,也是社会治理的“民生大事”。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助力城市精细化
小物业关系大民生,物业纠纷既是事关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的“关键小事”,也是社会治理的“民生大事”。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助力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规范物业服务助力城市精细化管理典型案例。本次所选案例涵盖业主大会表决、业主知情权行使、公共收益使用、共用部位占用、消防设施维护等物业服务领域热点、焦点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发挥司法审判价值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多元解纷、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理念,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良性互动,共同营造温馨舒适的社区环境。
[ 案例三 ]
某物业公司诉王某拆除装修违建恢复原状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小区业主。王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王某在装修房屋时,擅自将外墙的玻璃幕墙和混凝土砌筑墙体基座部分拆除,改为移门。物业公司多次向王某发出整改通知单,王某未予理睬,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应严格遵守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承诺书》等协议约定,王某在使用自有房屋时擅自对房屋外立面进行拆除改造,违反了上述约定,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王某将案涉房屋外墙拆除改造部分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建筑物不当毁损、不当使用行为的管理,当业主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上述不当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要求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来源:江南水乡生活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