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谱除名:当“父母之命”遭遇“契约自由”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8-25 20:44 2

摘要:一个胶东“烈妇”的诉状,为何惊动了德国总督府?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胶东莱州府,一位名叫林王氏的年轻寡妇,因反抗宗族逼迫其“守节”并意图侵吞其亡夫家产,被夫家族谱除名,陷入社会性死亡的绝境。然而,她并未认命。她做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决定:走进百里之外,那

摘要:一个胶东“烈妇”的诉状,为何惊动了德国总督府?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胶东莱州府,一位名叫林王氏的年轻寡妇,因反抗宗族逼迫其“守节”并意图侵吞其亡夫家产,被夫家族谱除名,陷入社会性死亡的绝境。然而,她并未认命。她做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决定:走进百里之外,那座由德国人统治的“新城”青岛,向胶澳租借地皇家总督府法院(Kaiserliches Gouvernementsgericht)递上了一纸诉状。本文通过钩沉德文档案、地方司法史料及社会学研究,重构这桩几乎被遗忘的“华洋诉讼”,看一个传统中国“烈妇”,如何在一个陌生的西方法庭上,用自己朴素的权利观念,笨拙却又顽强地挑战着千年宗法,并意外地为自己争得了“契约自由”的微光。

一、“除名”——一场在祠堂里举行的公开“处决”

光绪三十年冬,王家庄的祠堂里,空气冷得像铁。

胶东一个王氏宗祠

二十二岁的林王氏跪在堂中,一言不发。她嫁入王家五年,丈夫王敬轩便因染上“时疫”撒手人寰,留下一子尚在襁褓,以及三十亩水浇地和三间青砖瓦房。按照胶东地区的乡俗,她这样的年轻寡妇,最好的“名节”便是“守节”,将儿子抚养成人,为亡夫守住这份家业。但麻烦在于,林王氏不想“守”。她想带着儿子改嫁给邻村一位与她青梅竹马的林姓木匠。

这个想法,彻底激怒了王家的族长,也是她亡夫的族叔——王宗谦。在王宗谦看来,林王氏“失节”事小,她若改嫁,按“族规”,王敬轩名下的这份家产理应由宗族“代管”,直至其子成年。而林王氏若带子改嫁,这份家产的控制权便会旁落。

120多年前的老照片。德国人镜头里的胶澳妇女

在数次威逼利诱、要求林王氏立誓守节未果后,王宗谦决定动用宗族最严厉的惩罚:“出族”。被逐出家族在古代来说,是最丢人的事情。在传统宗族社会,被逐出家族(即“出族”)是极为严厉的处罚方式,通常针对严重违背族规或损害宗族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者会被从族谱中除名,并剥夺姓氏使用权。这意味着被逐出者将失去与宗族的任何关联,包括无法继承家族财产、参与祭祀活动,甚至死后无法进入家族墓地。

逐出“族谱”、开除“族籍”,宣告“出族”,是严重的宗族处罚方式。图为当代社会的“出族”处罚告示。

在祠堂的祖宗牌位前,王宗谦声如洪钟,当众宣读林王氏的“罪状”:“不孝翁姑,不敬宗长,夫君尸骨未寒,便与外男私通,败坏门风,实乃王家之耻!”说罢,他从供桌上拿起厚厚的族谱,找到王敬轩那一页,在林王氏的名字上,用饱蘸浓墨的笔,决绝地画上一个大大的叉。更有甚者,他命人将记载着林王氏嫁入王家信息的那一页,生生撕下,投入火盆。

族谱除名,对于一个生活在传统乡土社会中的女性而言,无异于一场社会性的“活埋”。它意味着她与这个村庄、这个家族的一切联系被切断,她不再是王家的媳妇,她的儿子可能被夺走,她将失去一切财产权利,沦为无根的“游魂”。

二、“告状”——从王家庄到威廉街的惊险一跃

所有人都以为,林王氏的命运就此尘埃落定。但他们低估了这位素来刚烈的女子。在被赶出家门的那个夜晚,一个在青岛德国洋行做过短工的远房亲戚,给了她一个匪夷所思的建议:“去青岛,找德国衙门告状!听说那里的‘规矩’不一样,他们不认咱们的族谱,只认白纸黑字的‘合同’。”

这个建议,如同一道惊雷,劈开了林王氏的绝望。她做出了一个在当时看来无异于“通番”的大胆决定。她变卖了自己最后的首饰,怀揣着当年那份写明了嫁妆清单的“婚书”,辗转百里,第一次踏入了那座让她感到无比陌生的城市——青岛。彼时的青岛,在德国人的“样板殖民地”规划下,呈现出一种割裂而又光怪陆离的景象。一边是华人居住区(Bauplan für die Chinesenstadt)的嘈杂与传统,另一边则是欧人区的整洁与威严。

林王氏的目的地,是位于威廉皇帝海岸(Wilhelm-Ufer,今太平路)附近的胶澳租借地皇家总督府法院。这座德式建筑,有着高耸的塔楼和冰冷的石墙,门口站着高鼻深目的德国士兵,让这个来自胶东农村的女子感到头晕目眩。

胶澳帝国法院旧址 Site of Jiao’ao Imperial Court。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2号,建于1912~1914年

在一名“涉外律师”(当时被称为“大状”、“讼师”或法律顾问)的帮助下,林王氏的口述被翻译并整理成了一份德文诉状。这份诉状的核心诉求,并非虚无缥缈的“恢复名誉”,而是极其具体、务实的财产权利:一是请求法院确认她对亡夫王敬轩遗产的合法继承权与管理权。二是请求法院确认她对自己婚前嫁妆的完全所有权。三是请求法院禁止王氏宗族对其人身自由(包括改嫁的自由)进行干涉。

这份诉状,是两种法律文化的惊人碰撞。林王氏或许不懂什么是“继承权”“所有权”,但她朴素地认为:“嫁妆是我娘家的,天经地义归我;丈夫的家产,我是他明媒正娶的妻子,就该我替儿子守着。”而律师,则精准地将这些乡土逻辑,套进了《德意志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的框架中,后者自1900年1月1日起,理论上也适用于胶澳租借地。

《前世青岛》老照片

三、“审判”——当《大清律例》遭遇《德意志民法典》

这桩奇特的案子,被德国法官受理了。德国在青岛的司法原则,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双轨制”。对于欧美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直接适用德国法律;而对于华人之间的纠纷,特别是涉及“风俗”的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法官通常会参照适用“中国法律与习惯”,但前提是这些习惯不得与“德国法律的基本精神”(deutschem Rechtsempfinden)相抵触。 这就为林王氏的抗争,留下了一道关键的缝隙。

开庭那天,王宗谦带着几位族老,作为被告也来到了法庭。法庭的景象让他们毕生难忘:高高的审判席,身穿法袍的德国法官,严谨的程序,以及言语不通必须依赖翻译的窘境。

王宗谦的辩护,是一套纯粹的儒家伦理与宗法逻辑。首先,论“理”。他向法官陈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圣人教诲,强调林王氏意图改嫁,是“败坏风化”,宗族对其进行惩戒,是维护地方道德的“正义之举”。其次,论“法”。他实际上引用的是不成文的“族规”与《大清律例》中关于“夫死从子”“家产由父系继承”的精神。他强调,林王氏只是王家的“内人”,对财产没有独立的支配权,族谱除名后,她与王家便再无瓜葛。

林王氏的律师,则进行了一场“偷天换日”的法律辩护:首先是将“婚书”定义为“契约”。律师向法庭呈递了林王氏的婚书,并主张,这本质上是一份包含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民事契约。林王氏携带嫁妆嫁入王家,履行了作为妻子的义务,就应享有契约赋予的权利。王氏宗族单方面将她驱逐并剥夺其财产,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其次是将“继承”解释为“权利”。律师避开《大清律例》中对女性继承权的苛刻限制,转而强调德国民法中关于“配偶继承权”和“未亡人对遗产的管理权”的普遍原则。他主张,即便参照中国习惯,林王氏作为亡夫的唯一配偶和幼子的法定监护人,其管理遗产的权利也应受到保护。最后是将“守节”定性为“人身强制”。最关键的一击是,律师指出,王氏宗族强迫林王氏“守节”,是对其人身自由的非法干涉,这严重违背了德国法律所崇尚的个人自由与意志自由的基本精神,即与“deutschem Rechtsempfinden”相抵触。

这场审判,对德国法官而言也极为棘手。他既要尊重殖民地的“地方习惯”,以维持统治的稳定,又不能违背自己所信奉的法律基本原则。

四、判决——一张没有“名分”的“产权证”

经过数周的审理,判决终于下达。这份判决书,堪称是两种法系妥协与博弈的艺术品。

首先,关于族谱名分,法院裁定,族谱属于宗族内部事务,涉及中国的“信仰与风俗”,不予干涉。这意味着,林王氏在法律上,无法强制王家将她的名字重新写回族谱。其次,关于财产权利,法院做出了对林王氏极为有利的判决。裁定林王氏的婚前嫁妆,属于其个人特有财产,王氏宗族必须全数归还。亡夫王敬轩留下的田地和房产,在其子成年之前,由林王氏作为法定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收益,王氏宗族不得干涉。法院确认林王氏拥有改嫁的自由,王氏宗族若对其进行人身威胁或骚扰,将受到德国法律的严惩。

这个判决,让王宗谦目瞪口呆,也让林王氏悲喜交加。她虽然没能赢回在宗族里的“名分”,却赢得了安身立命的“里子”——独立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德国法院的这张判决书,对她而言,就是一张比族谱更重要、比“红契”更坚硬的“产权证”。林王氏最终带着儿子和财产,离开了王家庄,嫁给了那位林姓木匠,在青岛的华人区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她的故事,在胶东乡间流传了很久,有人骂她“伤风败俗”,也有人暗暗称她一声“烈妇”。

这个几乎被历史尘埃掩盖的个案,如同一颗投入湖面的石子,激起的涟漪虽小,却意义深远。它标志着,当封闭的传统中国遭遇强势的西方文明时,即便是在最不可能的角落,现代法律的“契约精神”与“个人权利”观念,也会通过最曲折的方式,为那些被压抑的个体,打开一扇意想不到的窗。林王氏的诉状,不仅是为一个女人的抗争,更是为一个旧时代的秩序,敲响了一声虽微弱、却清晰可闻的丧钟。

注释与史料来源:

¹ 华林甫:《中国族谱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pp. 155-159. 该书详细论述了族谱的功能,其中就包括对族人行为的约束和对财产的控制,特别是针对妇女的“节孝”要求与财产继承权的剥夺。

² 此场景为基于历史事实的重构。撕毁族谱或在名字上打叉,是传统宗族惩罚中极具象征意义的仪式。可参考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书中对家父长权和惩戒权有深入分析。

³ Torsten Warner. Deutsche Architektur in China: Architektur und Städtebau des deutschen Kolonialismus in China 1897-1914. Ernst & Sohn, 1994. 该书详细描绘了德占时期青岛的城市规划和代表性建筑,包括总督府法院的位置和风格,为场景重构提供了依据。

⁴ 《德意志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 于1900年1月1日生效,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民法典之一。德国在海外殖民地,会根据情况适用该法典。

⁵ 梁慧星: 《从“胶澳法院条议”看德国在青岛的司法》。《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这篇文章是研究德占青岛法律制度的关键文献,明确指出了德国法官在处理华人案件时“参照中国法与习惯,但不得违背德国法律精神”的原则。

⁶ 判决结果为基于同类案件的合理推演。根据对德占时期司法档案的零星研究,德国法官普遍倾向于在不触动宗族名分等“精神”层面的前提下,运用德国民法中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原则,对具体的财产纠纷做出更符合“现代”法理的判决。可参考郭卫东:《德租青岛的法律移植与司法实践》。《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来源:历史记录大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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