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傍名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这些破坏市场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都管!本期《竞争政策知多少》带你搞懂10个关键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傍名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这些破坏市场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都管!本期《竞争政策知多少》带你搞懂10个关键问题~
问1
小工厂生产的洗衣液,在包装上印“本产品由某知名日化集团联合研发”(实际无任何联合研发关系),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违法吗?
违法!这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混淆行为,通过虚构与知名企业的合作关系,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与有一定影响的日化集团产生联系,本质是借助他人市场影响力“蹭热度”,既欺骗消费者,又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条参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问2
药企为获得公立医院的药品长期供应资格,向医院药剂科、采购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学术会议专项赞助费”“超需求医疗设备捐赠”,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属于。这是商业贿赂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以谋取竞争优势。
法条参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问3
网店为提升销量,雇人刷虚假好评、删除真实差评,还虚构“月销10万+”的交易记录,营造“高人气、高口碑”假象,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属于!这是通过“刷单炒信”制造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删除真实评价的商业宣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会误导消费者基于虚假信息做出购买决策,同时挤压诚信网店的生存空间,破坏电商市场竞争秩序。
法条参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问4
员工离职后,把原公司客户名单、技术信息给新公司用,违法吗?
违法!如果客户名单、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这种行为就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法条参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问5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为10万元,合法吗?
不合法。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即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
法条参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问6
A公司在宣传册中写道“B公司使用的建材均为劣质回收料,已导致3户业主家出现墙体开裂”,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这种行为算不正当竞争吗?
算!这属于“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A公司通过无依据的虚假指控,刻意贬低B公司的商品声誉,目的是抢夺客户资源,既违反商业道德,又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参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问7
电商平台用技术手段“降权、屏蔽”竞争对手商品,合法吗?
不合法。这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法条参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问8
某电商平台在“618大促”期间,要求平台内家电商家必须按照“空调单台售价低于进货成本200元”的规则定价,若商家拒绝则取消大促活动参与资格,还要求商家自行承担差价损失,这种行为合法吗?
不合法!这种“强制低价+惩罚措施”的行为,既加重商家经营负担,又易引发行业低价恶性竞争,挤压合规商家生存空间,属于典型的“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定价规则低于成本销售”,直接扰乱了家电市场的正常价格竞争秩序。
法条参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问9
某大型企业向某中小企业供应商采购时,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货款账期180天、逾期付款无违约金”的交易条件,若中小企业不同意则终止合作;且该大型企业多次以“质量待审核”为由,故意拖延支付已验收合格的货款,这种行为违法吗?
违法!该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180天超长账期”“逾期无违约补偿”的不合理交易条件,还故意拖欠账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滥用优势地位强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
中小企业因依赖该企业的大额订单,不得不接受超长账期,导致自身资金周转困难;而企业故意拖欠账款的行为,进一步加剧了供应商的经营压力,破坏了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间的公平交易秩序。
法条参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消费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损,能要求赔偿吗?怎么申请赔偿?
能!若因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法条参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下对“不正当竞争”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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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