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警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时,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无较大财产损失且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交警负责处理,当场或在3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除简易程序外,交警不得少于二人。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法条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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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