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人工智能时代的网络法治建设,这场分论坛不容错过!

摘要:网络法治是信息革命发展的时代需求,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2024年是我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是我国网络法治建设起步30周年,也是全球互联网治理推进法治化的关键之年。

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任锐

网络法治是信息革命发展的时代需求,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2024年是我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是我国网络法治建设起步30周年,也是全球互联网治理推进法治化的关键之年。

11月2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京东集团协办的2024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人工智能时代的网络法治分论坛在浙江乌镇举行。中外嘉宾围绕“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与世界网络法治前瞻”“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挑战与数据保护”“全球人工智能监管规则”三大核心议题展开探讨。

图为人工智能时代的网络法治分论坛现场。

共享共治,探索全球网络法治发展新路径

发展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追求。面对网络空间发展新形势、新问题,如何加强全球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提高网络综合治理效能,推动网络法治建设的中国经验与全球实践更好融合,变得尤为重要。

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阿努帕姆·钱德表示,今年是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三十周年,也是ChatGPT发布的第二周年。ChatGPT3.5的发布激起了人们广泛的热情,同时也激发了很多的预警。针对AI技术,欧盟数据保护监管方曾作出规范,要求生成式AI系统透明、可解释、可持续,可追溯、可获得。这也引发人工智能时代进一步的立法思考:怎样才能更好地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

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媒体与传播学系资深政策研究员达米安·坦比尼认为,在人们面临AI带来的风险问题时,需要呼吁全球合作。长期以来,欧盟、中国、英国都想要在立法方面进行一些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因此,我们既需要在AI监管方面有更多的合作,也需要在制定新的标准和法律法规方面有更多的合作。

美国信息产业机构(USITO)总裁缪万德提出,在当前世界上,我们看到,技术发展往往和法律法规的进步相呼应。作为行业来说,我们希望能够在法规基础设施上制定一些行业标准去弥补空白,但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把握一个合适的限度,确保法律法规既能对AI技术起到规范作用,又不影响它的健康发展。

京东集团副总裁胡焕刚回顾我国网络法治建设三十年光辉历程,畅想未来我国特色网络法治体系必将更加完善: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法治体系是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可以预见,我国将加快推进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网络平台、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立法,形成更加完备的网络法律规范体系,为互联网行业持续繁荣提供制度保障。网络法治实施体系将更加完善,适应互联网发展治理新特点的网络监督执法措施将更有针对性、实效性,助力行业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

互联互通,回应个人信息与数据制度建设新课题

如何在人工智能时代构建有效的个人信息与数据制度?与会嘉宾分析现行法律框架优劣,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讨符合时代需求的法治建议。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林维从深度伪造的刑事治理难度、自动驾驶的侵权责任认定难题、生物识别的数据安全保护难题、人工智能生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及人工智能军事应用的法律治理难题五方面举例,论述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出的法律挑战,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四点建议:一是推动国内人工智能统一立法,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二是坚持科技向善理念,高举科技人文大旗;三是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四是加强人工智能国际治理交流与合作。

波兰华沙经济学院研究员马里厄斯·克里奇托斯弗克认为,在实践中,我们要认真考量什么样的人工智能应该被纳入规范的范围。他举例说,比如面部识别,就需要分情况讨论。一些监管机构会说互联网收集涉及敏感的信息用于面部识别是不允许的,禁止人工智能用于创建或者扩展面部识别的数据库,或者通过互联网或电视系统无目的地抓取面部图像,但这不意味着面部识别可以被过度干预。

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亚历山大·斯维特里奇尼围绕“竞争性的数据保护”议题,旗帜鲜明地提出三个问题:一是在竞争法的执法中,如何考虑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二是竞争法是否足以应对与数据相关的经济权利或者新的监管解决方案;三是竞争法能否帮助实现数据保护的目标,能否更好地去保护人们的隐私。

携程集团副总裁王欣结合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大爆炸提出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比如,由AI换脸、变声等技术引发的消费者深度伪造欺诈,AI驱动的黑客攻击,大模型标注数据防篡改与伦理安全,AI生成虚假信息等,呼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围绕行业共性问题和企业个性堵点探索兼顾发展和安全的可行方法和最佳实践案例,营造更好的全球贸易环境,把握全球发展机遇。

共建共创,分享全球人工智能监管规则新观点

为深入探索全球人工智能监管规则,与会嘉宾聚焦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在人工智能监管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就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工智能监管规则,平衡技术创新与社会责任,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安全、可控与可持续发展等内容进行广泛交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周汉华介绍,人工智能的发展、大模型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预训练阶段,二是投入运用阶段。当前,我们在预训练阶段和投入应用阶段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它是横跨不同的部门法,绝大多数都需要并且也只能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废止、解释来解决。因此,在我国,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需要汇聚各方面的智慧,而不只是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

“人工智能法应当是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定基调、明方向,仅对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重要制度以及一些主要的基本规则做出规定,具体的细节制度应当在时机成熟、时间检验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来加以确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人工智能立法应适应以搭建框架性持续为准的立法技术,凝练实质性的法律问题,着力于实现有效的规范指引,增强立法的体系性和协调性。

中欧数字协会首席专家欧恺安提到,“在全球层面,大家都会有一些共同的声音,比如说如何去解决我们面临的AI问题,我这里列举的不是全部问题,但是我们确实可以更好地利用全球达成的共识来看待未来的AI治理,相信很多问题通过一些指导原则、一些更加现实的手段,或者一些框架可以加以解决。”

挪威卑尔根大学教授比约纳尔·鲍维克谈到,人工智能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和风险。怎么平衡法治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美国、欧洲都面临着两难境地,监管太少会带来风险,太多又会阻碍创新。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些通用的原则和方法,在促进全球AI监管方面奠定了一些基础。

人工智能监管是不是一个法治的自由区?在英国杜伦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鲁西看来,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他解释道,“因为AI的监管和法治的要求是不具有适应性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一些法条和法约合规的,而AI监管下的自主性是没有办法和这些监管目标所匹配的。”

“在本次网络法治分论坛,一系列有创新性、引领性的新思想、新见解、新观点相互碰撞,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产学研融合,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教育三位一体、高层次的国际学术对话和交流等鲜明特色”,闭幕式环节,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总编辑黄文艺总结道,网络法治、数字法治是全球共同性的议题,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任务,也是各国产业界、学术界和实务界凝聚共识、紧密协作的领域。期待全球网络法治建设领域未来产生更多具有前瞻性、建设性、启发性的观点。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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