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贺小荣介绍,最高法将进一步推动激活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有力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诬告陷害等社会不良现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数字经济
【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法:推动激活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贺小荣介绍,最高法将进一步推动激活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有力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诬告陷害等社会不良现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来源:澎湃新闻)
【国咨说】
最高法推动激活《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是应对网络暴力、诬告陷害等新型侵权行为的关键司法举措,为受害人提供了“及时止损”的法律利器。人格权侵害禁令属于“行为保全”的特殊形态,区别于传统诉讼需历经完整程序才能追责的局限,其核心价值在于“预防为先”,当受害人面临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人格权侵害,且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比如删除网暴言论、停止诬告传播等。
【公安部: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澎湃新闻注意到,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部副部长杨维林表示,“十四五”期间,全国公安机关不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部全面落实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严把案件质量关。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来源:澎湃新闻)
【国咨说】
公安部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是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的具体实践,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涉企执法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又要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因执法不规范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此次专项行动中,公安部全面落实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本质上是通过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法权在法律框架内运行,防止“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
【国内热点】
【福建:12岁女孩被虐待致死案二审择期宣判】
9月16日,12岁女孩遭继母生父虐待致死案,在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二审审理。经过数小时审理,法庭宣布择期宣判。此案于今年4月一审宣判:继母许某花因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生父刘某因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来源:大象新闻)
【国咨说】
福建12岁女孩被继母生父虐待致死案的二审审理,不仅是对个案正义的追求,更折射出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态度与法律边界。从一审判决来看,继母因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获死刑,生父因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获刑五年六个月,量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继母作为主要施暴者,主观恶性深、行为后果极其严重,死刑判决彰显了法律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严惩;生父作为监护人,未尽保护义务且参与虐待,虽未被判处死刑,但也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国际热点】
【澳大利亚:保护儿童成长,推出新规定】
近日,澳大利亚网络安全监管机构发出严厉警告,指出那些鼓吹自杀或进行露骨对话的AI聊天机器人,对儿童构成“明确而迫在眉睫的危险”。为应对这一新兴威胁,澳大利亚推出了专门针对这类服务的新规。 这些新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社交媒体平台、游戏网站及各类AI服务。根据新规定,显示或传播色情等内容的网站必须使用年龄验证技术阻止儿童访问,应用商店也必须确保应用的评级适当,并对所有下载用户进行年龄验证。 违规者将面临严厉处罚——最高可被处以5000万澳元(约合人民币23481元)的巨额罚款。(来源:法治网)
【国咨说】
澳大利亚针对AI聊天机器人风险及儿童网络访问推出新规定,是应对数字时代儿童保护难题的积极探索,对全球儿童网络安全立法具有借鉴意义。新规的核心在于“风险预防”与“责任倒逼”,即通过要求传播色情等内容的网站使用年龄验证技术、应用商店规范应用评级与年龄验证,将儿童保护的义务明确分配给平台与服务提供者,同时以最高5000万澳元的巨额罚款强化法律威慑力,让“保护儿童”从道德倡议转化为刚性法律责任。
【媒体评论】
【女子散步踩到“化骨水”,敲响危化品管理警钟】
近日,杭州52岁女子涂某某进入闲林中路空地时,不慎接触废弃氢氟酸中毒,送医抢救无效身亡,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市民散步被废弃危化品夺去生命,看似小概率事件,但对个体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灾难。城市治理不能忽视这种“小概率”事件折射出的危化品管理“大问题”。危化品的管理,是技术问题,更是责任问题,考验着社会治理的精细程度。因此,必须以此次悲剧为深刻警示,排查城市中的风险点,加强对废弃危化品的巡查与清理,加大对非法倾倒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筑牢公共安全的防线。(来源:新黄河客户端、澎湃新闻)
【国咨说】
本案暴露出废弃危化品管理的法律漏洞,涉及多方主体的法律责任,绝非单纯的“意外事故”。从民事责任来看,废弃氢氟酸的倾倒者作为直接侵权人,因非法倾倒危险物质导致他人死亡,根据《民法典》规定,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倾倒者为企业,企业需承担主体责任,相关负责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若空地的管理人(如市政部门、土地使用权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未及时排查清理废弃危化品,也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者观点】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以物抵债协议只能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的情形下才享有选择权】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处理以物抵债协议纠纷提供了基本的规则供给,填补了立法漏洞……以物抵债协议中如存在无权处分情形,只要债权人为善意,则符合《民法典》善意取得的条件。期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原则上有效,仅是其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债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如果抵债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至债权人名下,则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已转移则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无论是期前或者期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债务人均可选择履行原债或者新债,而债权人不能,其只能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的情形下才享有选择权。以物抵债协议的签订应当导致原债诉讼时效的中断。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在实现债权时应当履行对抵债物价值的清算程序,而期后达成的协议不需要履行该程序。(来源:《法治研究》2025年第5期《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国咨说】
刘凯湘教授对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与效力的解读,精准切中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逻辑。以物抵债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特定财产抵偿债务的合同,其核心争议在于“原债与新债的关系”“债权人是否享有选择权”“抵债财产的清算与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刘凯湘教授提出“债务人可选择履行原债或新债,债权人仅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时享有选择权”,这一观点既符合《民法典》“合同自治”原则,又平衡了双方利益,即债务人享有履行方式的选择权,债权人则通过“新债不履行时的选择权”保障自身权益。
【本期资讯团队】:
来源:危机公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