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是企业的 “无形资产”,是消费者信任的基石,更是公平竞争秩序的核心要素。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是企业的 “无形资产”,是消费者信任的基石,更是公平竞争秩序的核心要素。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条款如同法治盾牌,既为企业合法权益撑起 “保护伞”,也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恶意行为划定 “红线”,在维护市场公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核心在于打击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的恶意行为,其规制逻辑围绕 “行为 - 结果 - 责任” 展开。首先,“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是构成该罪的核心行为要件:“捏造” 指无中生有、虚构不存在的事实,如编造竞争对手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企业存在财务造假等;“散布” 则指通过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将虚假事实传播出去,使不特定公众知晓,两者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若仅捏造未散布,或仅散布真实信息(即使对企业不利),均不构成此罪 —— 这一界定既避免了刑法过度干预正常舆论监督,也精准打击了 “造谣毁企” 的恶意行为。
其次,“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是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大损失” 通常包括企业销售额大幅下降、利润锐减、客户流失等直接经济损失;“严重情节” 则涵盖多次实施损害行为、通过网络等大众媒介广泛散布虚假信息、引发公众恐慌或行业动荡等情形。这一 “结果 + 情节” 的双重认定标准,既防止了 “轻罪重罚”,也确保了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有效震慑。
从刑法理论来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需满足 “四要件” 统一,缺一不可: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企业的人格权与财产权结合体),也包括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当企业的商业信誉被恶意诋毁,不仅会导致自身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行业恶性竞争,破坏市场信任生态。客观要件:即前文所述的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且需造成重大损失或具备严重情节。实践中,常见的行为表现包括:竞争对手为抢占市场份额,编造对手产品 “致癌”“伪劣” 等虚假信息;网络水军受雇发布企业 “偷税漏税”“欺诈消费者” 的谣言;甚至个别媒体为博眼球,未经核实报道企业负面虚假新闻等。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如企业员工、竞争对手个人),也包括单位(如为排挤对手而实施恶意竞争的企业)。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形尤为值得关注 —— 部分企业为追求利益,通过 “公关公司”“营销团队” 等第三方实施损害行为,试图规避法律责任,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对单位犯罪的规制(双罚制),有效堵住了这一漏洞。主观要件: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通常具有 “损害他人利益、谋取自身不正当利益” 的目的。若因过失传播不实信息(如误信谣言后转发),或出于正当舆论监督目的批评企业问题(即使观点偏激,但基于事实),均因缺乏主观恶意而不构成犯罪。这一要件充分体现了刑法 “主客观相统一” 的原则,既保护企业权益,也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监督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逐渐呈现出 “网络化、隐蔽化” 特征,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适用也面临新的挑战与突破。
例如,在某电商平台竞争案中,A 公司为打压竞争对手 B 公司,雇佣网络团队编造 “B 公司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已导致多名消费者受伤” 的虚假信息,并通过微博、抖音、电商评论区等渠道广泛散布。短短一周内,B 公司销售额骤降 80%,品牌形象严重受损,最终 A 公司被法院以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以罚金。此案中,法院明确将 “网络散布虚假信息” 纳入 “散布” 的范畴,将 “销售额锐减、品牌形象受损” 认定为 “重大损失”,为网络时代的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注重区分 “恶意损害” 与 “正当监督” 的界限。例如,消费者因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在社交平台如实反映问题并提出批评,即使言辞激烈,也因基于事实、无恶意损害目的,不构成犯罪;而若消费者故意夸大产品问题,编造 “使用后致癌” 等虚假信息,导致企业损失,则可能涉嫌违法。这种区分既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实现了 “法治” 与 “情理” 的平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意义,远不止于打击个别犯罪行为,更在于构建 “诚信为本、公平竞争” 的市场生态。从企业角度看,该条款为企业的 “无形资产” 提供了刑法层面的保护,让企业不必担心 “被谣言击垮”,能够更专注于产品创新与服务提升;从消费者角度看,真实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是消费决策的重要依据,打击虚假谣言有助于消费者获取准确信息,避免 “被误导消费”;从市场秩序角度看,该条款遏制了 “靠造谣取胜” 的恶性竞争,让企业回归 “靠质量、靠服务竞争” 的正轨,为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 “法治动能”。
同时,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形成 “合力”:若损害行为未达到 “重大损失” 或 “严重情节”,可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方式追责;若达到犯罪标准,则由刑法介入,形成 “阶梯式” 的法律规制体系,确保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全方位打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商业信誉是市场灵魂。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明确的条款、严谨的逻辑,为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筑起了一道坚实的法治防线。在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可能会出现新的形式,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不断细化认定标准、完善适用规则,同时也需要企业增强维权意识、公众提升辨别能力,共同营造 “守信者荣、失信者耻、违法者惩” 的市场环境。唯有如此,才能让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 “法治之光”,持续照亮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之路。
来源:律人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