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靠谱吗?深度剖析国内首单家族信托执行异议案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9-18 11:05 1

摘要: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不断增长,对高效财富管理手段的需求日益增强。在众多金融解决方案中,家族信托凭借其促进家族财富长远、稳定增长的独特优势,赢得了广泛认可。

引言:

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不断增长,对高效财富管理手段的需求日益增强。在众多金融解决方案中,家族信托凭借其促进家族财富长远、稳定增长的独特优势,赢得了广泛认可。

家族信托(Family Trust)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然而,网络上关于国内家族信托的某些信息存在误导,一方面,一些人过度推崇海外家族信托,表现出非理性的信赖;另一方面,则是对于国内家族信托的非理性的质疑。特别是2020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女士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更是加深了公众对国内家族信托在财产独立性及司法保障力度方面的担忧。

汉正家族办公室信托秘书部希望通过深度解析这一典型案例,并就信托财产的合法性、独立性及其可能面临的强制执行风险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更为清晰、全面的认识。


案件事实


在涉及一起未公开细节的(2019)鄂01民初9482号民事裁定书中,虽然原文未直接展现,但经由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续发布的(2020)鄂01执异661号文件的细致研究,我们得以重构案件的核心事实脉络。


故事围绕杨女士与胡先生的婚姻关系展开,胡先生与张女士之间存在着一段婚外情,并育有一子小张,生于2014年。2016年2月5日,张女士利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平台,设立了一单家族信托《外贸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信托财产3080万元人民币,指定了包括其父母、舅舅、外婆以及非婚生子小张在内的五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其中小张每月固定获得6万元的信托利益分配。



好景不长,这段婚外情最终在2019年被杨女士发现,她随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不当得利诉讼,并申请了对张女士财产的保全措施。胡先生的父亲也认为张女士所得财产来源非法,另案起诉了张女士。


对于张女士的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在2019年11月6日作出裁判后,对张女士名下的多项资产进行了查封与冻结,其中包括880万元的银行存款、五处总市场价值1857万元的不动产、一辆价值40万元的路虎汽车,以及最为关键的,是本文聚焦的,即通过设立的家族信托中的1180万元资金。针对家族信托部分,法院要求信托公司暂停向张女士、任何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支付该信托项下的任何款项及其产生的收益。


面对这一局面,2020年5月30日,张女士与信托公司签署了《信托受益人变更函》,将信托的五位受益人变更为小张一人。


截至2020年7月31日,该信托的财产净值维持在约1180万元的水平。案件涉及的复杂人际关系网络,可通过以下示意图进行直观理解。



针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张女士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并据此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对其设立的家族信托资金的冻结。


张女士在诉讼中辩称,该笔家族信托资金实则是胡先生基于法定的抚养义务,为两人的非婚生子小张特别设立的信托基金。这笔基金的收益专款专用,旨在覆盖小张的生活费用、教育开支等各项需求,其进一步引用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第95条内容作为法律依据,强调除非符合《信托法》第17条明确列举的特定情形,否则法院不应允许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信托公司专设账户中的信托资金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她坚信,当前案件中的家族信托并不符合《信托法》第17条所规定的任何一项情形,因此,法院无权对该家族信托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张女士还指出,法院将张女士名下所有财产均予以保全的做法,已经严重影响到未成年人小张的正常生活与教育,这种做法违背了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对小张的成长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冻结行为是不人道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所示。



法院观点


张女士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对其请求予以了驳回。


法院在裁决中指出,为防范委托人可能实施的信托受益权转移或信托理财资金赎回行为,对信托款项进行冻结,并要求受托机构暂停向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或任何第三方支付信托项下的全部款项,这一举措并未触及信托财产的实体性权益分配,信托公司对于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处置及运用等活动依旧不受影响,仅仅限制了将本金直接退还委托人的行为。这样的措施并不等同于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并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被视为合法且有效。



此外,法院强调,张女士在本案中并不具备提出执行异议的适格原告身份。根据法律规定,若要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应由权益直接受到影响的主体,即信托的受益人小张来主张,而非张女士。尽管张女士是信托的设立人,但在执行异议的语境下,其需证明自身权益因执行行为直接受损,而本案中,小张作为信托的受益人,其权益受到的影响更为直接和显著。


综上所述,法院基于上述考量,认为当前的执行措施合法且必要,同时指出张女士并非适格的异议提出者,故驳回其执行异议请求。


最后,张女士以小张的名义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依然认为应当保全本案所涉信托的所有款项及其收益,不属于《信托法》第17条第1款的四种规定;但小张对本案所涉信托的基金收益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依法终止对本案信托基金收益的执行。


案件要点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提炼出了几个核心焦点,值得深入关注:家族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法院保全措施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影响、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保留范围,以及张女士作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资格问题。


一、家族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信托财产形式多样,涵盖不动产、动产、现金存款和股权等。本案涉及的信托财产属于现金存款。


虽然原诉的法院裁定书未予公开,但从法院驳回张女士执行异议的请求及其给出的裁判理由中,我们可以推断出该信托财产最初来源于胡先生。鉴于胡先生与杨女士是合法夫妻关系,他们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张女士与胡先生之间的婚外情关系,使得张女士从胡先生处获得的财产(用于设立信托)实质上可能侵犯了杨女士的财产权益。因此,杨女士有权申请对该信托资金保全冻结,而法院根据这种情况冻结家族信托的款项也是情有可原的。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不仅关乎信托的设立是否有效,还直接影响到信托后续运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信托法》第7条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若信托财产来源非法,信托本身可能面临被撤销或无效的风险,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权益。


在本案中,由于网上公开的裁判信息有限,暂不知道武汉市中院是否对该家族信托的效力进行判定。但是可以推测的是,武汉中院冻结信托资金,可能基于对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的质疑。


尽管如此,张女士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中法院未直接判定信托无效而是采取了保全措施,最终裁定冻结信托资金但是中止对信托资金收益的执行,体现了法院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和保障原配财产权益之间的权衡。


具体来说,法院在裁决中隐含地认可了该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并表现出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同时,为了维护原配一方的财产权益,法院采取了限制家族信托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本金的措施。



二、家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基石,它体现在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各自固有财产的相互独立上。从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原则的体现:



从以上法律依据可以看出,信托财产在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且在除法律规定之外,能够产生排除被保全和被执行的效果。


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充分尊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避免对信托财产进行不当处置。


本案中,武汉中院驳回张女士和小张关于解除所涉信托的信托资金的冻结的请求,认为该冻结行为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实际上,法院只是对受托人行为进行保全,即禁止了受托人将本金返还委托人的行为,而并未禁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正常的业务活动,也就是将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分配给受益人小张。


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并未直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而是限制了信托资金的支付和受益人的变更,以确保后续诉讼或仲裁的顺利进行。因此,尽管信托财产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而面临保全措施,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并未因此受到根本性动摇。



三、信托财产的委托人的权利保留


《信托法》第51条明确了委托人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从案件发展的梳理来看,该信托的委托人张女士在2016年设立信托时规定此信托受益人是其父母、舅舅、外婆以及小张共5人。


该家族信托是可撤销类型信托,依据信托合同的条款规定,自信托运作满五年之日起的30天期限内,委托人有权提前结束信托。也就是说,直至2021年1月28日,委托人拥有随时终止信托并解除相关合同的权力,届时信托资金将被退回至委托人账户。2019年11月6日武汉中院冻结该信托资金和收益。


在2020年5月30日张女士作为委托人,利用其保留的权利,更改了该信托的受益人范围,仅保留小张为唯一受益人。即使张女士声称该信托的信托目的是小张的生活和教育,院有理由认为作为该信托的委托人张女士因为保留的信托权利而将受益人变更为第三人或者终止信托合同。


所以法院才出于防范委托人可能实施的信托受益权转移或信托理财资金赎回行为,决定继续冻结该信托的资金。


这实际上触及了信托架构设计中的一个核心议题: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控制权力边界。在信托架构下,若委托人保留的权利过于宽泛,可能会削弱信托财产的固有独立性,使得这些财产更像是由委托人直接操控的资产。


特别是在本案所涉及的可撤销家族信托中,相较于不可撤销家族信托,它赋予了委托人张女士更为显著的灵活性和可控性。



张女士正是凭借这份控制权,调整了受益人范围,下一步还有可能依据信托条款进一步行使撤销权。这种行为无疑加深了法院对信托资金可能遭到不当使用或转移的忧虑,进而促使法院更加坚定地采取了冻结该家族信托资金的措施。


可见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保留虽有其合理性,但过大的权利保留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因此,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应谨慎考虑其权利保留的范围和方式,以避免潜在纠纷。


四、张女士作为委托人是否有资格提出异议?


张女士针对家族信托资金及收益被冻结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其是信托的设立人而非信托的受益人,不是适格的异议提出人,驳回了其异议请求。实际上,我们可以从法院中止对该案信托基金收益的执行看出法院承认该家族信托有效。


而张女士执行异议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信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家族信托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四种情形。而《信托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违反第1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有权对强制执行信托财产提出异议”。


因此,可以认为在该家族信托有效的情形下,张女士作为委托人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而武汉中院认为其不具备适格身份的观点是有待商榷。



案件总结


在对此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的过程中,我们清晰地意识到,在财富传承的语境下,构建一个卓越的家族信托架构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这既是对家族财富进行的深远布局,也饱含着对后代福祉的深切考量。


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精心策划的家族信托架构,能够在复杂且多变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波动中,为家族资产提供坚实的保护与有序的传承。


然而,当前少数信托公司在追求业绩的过程中,对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审查执行较为宽松。而家族信托的设立是一项关乎家族未来的长远规划,而非追求短期利益的权宜之计,设立的每一个流程至关重要。


但实现这一长远目标并非易事,它要求设立家族信托的行为具备高度的专业性,这包括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积累以及敏锐的市场洞察力。


因此,家族信托架构的成功搭建,不仅是专业技艺与策略智慧的融合体现,更是深刻理解和传达家族长远愿景及传承核心价值的重要载体。



这正是我们汉正家族办公室所擅长的领域。我们由资深律师发起,集结了信托、资产配置、公益慈善、财税、投资、企业管理、政企关系、跨境服务及影响力传播等多领域的专家,组成强大的顾问及运营管理团队。


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家族传承和公益慈善方面的有效解决方案,确保客户个人意愿及家族价值的实现。通过我们的专业服务,助力客户成功搭建家族信托架构,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与增值。


作者:王敏 陈新 胡仕波
汉正家族办公室 信托秘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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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正家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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