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8月,上海某合租房内,租客张女士在卫生间洗漱时,意外发现台盆下方有一个不起眼的白色物品,仔细察看后 她惊恐地发现这是一个正在工作的摄像头……
2024年8月,上海某合租房内,租客张女士在卫生间洗漱时,意外发现台盆下方有一个不起眼的白色物品,仔细察看后 她惊恐地发现这是一个正在工作的摄像头……
2025年1月,经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吴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获刑。这里的吴某正是和张女士承租同一套房屋的另一名租客。为满足偷窥欲,吴某在共用的洗手间台盆下方安装了摄像头。不仅如此,吴某还曾偷偷潜入张女士居住的卧室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
该案中,嘉定区检察院将符合功能独立、空间封闭等特征的合租单间依法认定为“住宅”,有力维护被害人的居住安宁与隐私权。
01
合租房中的安全隐忧
张女士与被告人吴某在一套二室一厅的合租房内各租住了一间卧室,双方共同使用客厅、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等区域。张女士居住的次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内置床、衣柜、饭桌等生活设施。心怀不轨的吴某通过日常观察,发现张女士将卧室备用钥匙藏于客厅一盒子内。
2024年7月至8月期间,吴某为偷窥,多次趁张女士外出工作,偷偷从客厅盒子中取得张女士放置的备用钥匙,并将自己之前购买的微小摄像头安装于张女士的房间,多次进入房间调试拍摄视角,通过手机APP偷窥张女士的隐私。8月4日晚9点,吴某的偷拍行为进一步升级。他将摄像头从张女士房间取出,安装到二人共用的卫生间内,并在当晚通过手机APP进行偷窥。
02
合租单间属于刑法保护的“住宅”
本案定案的关键在于,合租房间中的单间能否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
“从空间属性上考虑,张女士在外出时会将所居住的次卧上锁,与公共区域有物理隔离,在结构上具备空间独立性及封闭性,且在使用权上具有排他性;从功能属性上考虑,这间次卧用于张女士的日常生活起居,是其长期稳定生活的私密场所,承载了饮食、睡眠、休息等主要家庭生活内容,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户’的界定,依法应当认定为‘住宅’。”承办检察官孙娟介绍。
03
筑牢公民人身安全防线
为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嘉定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证实涉案微小摄像头规格、功能、隐蔽性、购买途径、是否改装伪造等方面的证据,排除适用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尽管涉案设备并非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但张女士仍向办案人员表达了深切的担忧,“这段时间非常害怕,很担心偷拍视频被他传到网上或进一步扩散,对我产生影响。”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重点关注被害人的隐私保障,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设备及存储内容进行彻底排查,并及时清理相关偷拍视频,核查确认无视频外泄情况。承办检察官指出,倘若偷拍内容被传播至网络,造成严重后果,该行为还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其他罪名,犯罪分子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追究。
综合研判吴某的行动轨迹、设备位置、侵入次数与方式、目的动机等要素,检察机关精准认定其偷拿钥匙秘密进入他人房间并长期偷窥的行为,已严重侵害被害人张某的居住安宁权与隐私权,依法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办理,不仅在于惩治个案犯罪,更在于通过明确合租模式下‘住宅’的认定标准,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可参照的样本。”区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张方勇说,“这类案件的依法办理,有助于推动形成尊重隐私、保障安宁的社会共识,也是对潜在违法者的有力警示。”
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梅姐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一、张女士与吴某同住在一套房子中,那么张女士的卧室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住宅呢?
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从物理角度考虑,张女士的卧室与这套房子的公共区域存在物理隔离,张女士进入卧室后会从里面将门反锁,而外出时也会从外面锁上卧室门。
张女士在这间卧室里进行吃饭、睡觉等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虽然合租屋里有公共区域,但这并不能影响张女士在卧室里的隐私。
因此,这间卧室属于张女士的住宅,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二、吴某已经严重侵犯了张女士的隐私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吴某趁张女士不在家时,多次偷走张女士的备用钥匙进入其卧室,还趁她不在家时先后在卧室、卫生间里安装了摄像头,长期偷窥张女士的正常生活,严重侵害了张女士的居住安宁权与隐私权。
最终,吴某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零度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