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电视剧《上海人在东京》案

360影视 2025-01-01 16:02 2

摘要:作家樊祥达创作了小说《上海人在东京》。上海电视台与之签订协议,有偿取得了小说的电视剧改编权和摄制权。在同名电视剧拍摄播放之后,樊祥达认为原作《上海人在东京》的主题思想是:一个东京客,一页悲惨史、一掏(ju)辛酸泣、一本血泪作。而被告则将电视剧的主题思想改为:一

作家樊祥达创作了小说《上海人在东京》。上海电视台与之签订协议,有偿取得了小说的电视剧改编权和摄制权。在同名电视剧拍摄播放之后,樊祥达认为原作《上海人在东京》的主题思想是:一个东京客,一页悲惨史、一掏(ju)辛酸泣、一本血泪作。而被告则将电视剧的主题思想改为:一群海外的游子,一个曲折的故事、一段缠绵的恋情、一页拼搏的历史。

剧中竭力美化日本人、丑化中国人,严重歪曲和篡改了原著,且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如电视剧《上海人在东京》第16集《情人旅馆》,将小说中的女主人公"白洁"改写为一个以自己的贞操换取"保人"的低贱女人,是任意篡改原告小说的行为。

原告据此认为上海电视台及其两位编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原著《上海人在东京》所享有的保持作品完整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对小说的改编已达到了歪曲、篡改的程度,故原告诉称被告歪曲、篡改其作品依据尚不充分。

而且在被告拍摄电视剧之前以及拍摄期间,原告应当知道被告对小说作了重大改变,而在长达半年之久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直至被告投入大量资金完成电视剧拍摄及公开播映之后才提出异议。因此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电视台创作过程的具体情况,对原告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以调解结案。对于本案如果法院主要依据原告在得知被告对其原作小说进行重大改动而在合理时间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已经同意这种改动,自然是正确的。但如果主要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对小说的改编已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而判决原告败诉,其理由就值得商榷了。

歪曲和篡改本身就是高度主观性的判断,作者举证本身就非常困难。此时只能结合作者的创作动机、原作所表达的思想感情以及原告许可被告改编的范围进行认定。原告举出的将小说中的女主人公"白洁"改写为一个,以自己的贞操换取"保人"的低贱女人的改动情节及类似情节,就已经足以说明对原作内容的歪曲和篡改。

因为对于关键人物和关键情节的改动,已经改变了原作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特别是改变了原作批评的对象,有可能导致作者的声誉因此受到损害,应该要求他人在改动作品之时,应当及时与作者沟通并取得作者许可。不能仅仅因为取得了改编权和摄制权就随意对作品进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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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游客217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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