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上是科普,背后是生意”!别让“伪科普”成为“知识毒药”

360影视 2025-01-03 14:39 2

摘要:2024年12月25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此次修法最大亮点是首次加强了对伪科普现象的规制。

2024年12月25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此次修法最大亮点是首次加强了对伪科普现象的规制。

只有提升自身的科学素养,掌握主动权去捕捉传播真正的科学知识,才能不被这些“伪科普”所迷惑,才能清楚明白去判断什么才是真正的科学知识,什么只是一些披着科学外衣的误导信息。

伪科普泛滥已经严重影响我的国家科普工作正常开展甚至成为一项严重影响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的重要社会问题。

“嘴上是科普,背后是生意”,伪科普这一名词究竟是怎么产生的?

而又为什么会危害如此之大,以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去加强对其监管?

当下中国社会中经常能见到一些个体或者机构,在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上传播一些看似很专业很正确的科学知识,实际上却是在传播一些错误观念和误导信息。

这些总结起来称为“伪科普”的内容,其传播路径已经从线下转到了网络上,因其看似很专业,所以很容易误导公众。

甚至有些个体或机构会把一些原本就不正确的信息稍微改了一下名字就变成了“新发现”“新研究“推出去,这种实则无用且具有误导性的内容不仅没有任何参考价值,还可能因为其流传广泛,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影响。

这些“伪科普”制造者为了获得更多曝光和流量,会选择将这些内容发布到更广泛的平台上,而不再满足于小众圈子。

这样不仅让这些误导信息接触到更多人,更让其有机会在搜索引擎中冷不丁地出现在大家面前,让那些不具备科学素养的人很容易就被误导。

随着科学素养和知识水平较低的受众比例提高,这些人不仅可能将这些错误的信息应用到自身身上,更可能把它们当做“真理”去传播,造成连锁反应可谓危害极大。

这种不断扩大的风险已经引起我国社会广泛关注,也促使法律及时对此进行了应对。

伪科普已经引发了我国社会上严重的信任危机,不仅广大科普工作者感到困惑和悲哀,科研人员和教育工作者也感到深深的忧虑。

因为大众似乎不再相信过去那些被他们认为“无趣”“教条”的科学知识,而相信那些叫卖般热肆无比的对他们说“放轻松,科学是很有趣的,你不懂才难受”进行宣传的伪科普。

在他们看来,没有解释为什么不能这样做、这样做会有什么后果、可能发生什么事情,只是大声喊着危险和警告,就是“伪科学”行为的重要表现之一。

甚至有些公众会因为相信了这些伪科普信息,不再坚持公共卫生措施,更不相信疫苗等防治手段,让疫情防控形势更加严峻。

这种信任危机还导致国家和民众之间形成越来越大的信任逆差关系,在这样逆差不断增多的大环境下,很难让人相信国家所倡导的公共卫生措施是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是其他目的。

一些传染病还是会在一定条件下感染给其他人,也就是所谓的“大众传播”属性。

为此国家出于维护公共卫生进行防控措施时,一部分公众却会因为自私自利的个人原因呼吁放开疫情防控措施,让大家都跟着受害。

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得病和影响别人的权利,就应该谁也管不着自己的言论;

更不会以为呼吁大家都放弃防控措施,自己就是在拿全人类当赌注呢。

在我国医疗体系发展进程中,不仅有患者需要各种药物、还有药物需要患者去购买,这不是患者主动需要,而是患者没有选择权,是迫于无奈从而抑制自己的不满情绪。

但是随着社会进化,公众知识水平变高、社会责任感增强,对于利益缺乏清晰认识是造成上述利益混淆的重要因素。

本次修订对伪科普进行明确化规定,不仅是防止“伪科普信息干扰公众认知”重要一步,更是对刑法规定的一项重大补充。

我国刑法中早已有生产传销产品或销售传销产品罪名,现行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了此罪名的刑罚,是造谣行为,因此对伪科普造谣行为实际上早已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这种行为的治理难度大大增加,法律对此也进行了相应完善,《刑法》第287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其中第2款指明,为牟利目的侵入国家事务、军事事件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领域计算机系统。

这是为了应对互联网时代国家安全受损问题。

同时还增加了组织网络赌博罪名,包括第2款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丈夫网络进行赌博行为。

现行刑法第251条还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名,第1款指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发展加入者,第2款规定的是获取参加者财物。

这些解读大家能够清晰明白吗?

以及能够理解其真正意义吗?

还是说大家认为这跟自己的生活没关系,所以才没有兴趣去理解?

不管怎样,其实大家都应该重视这些法律,因为这些法律都是为了保证我国社会稳定、国人能够安居乐业。

现在正是法治中国建设关键时期,每个人都不能掉链子,为此咱们每个人都要参与到这其中来。

因此,我们国家正在推动网络立法进程,以加强网络空间秩序规范,保障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法》第23条规定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抵御网络攻击行为,这是针对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要规定。

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规定,对商家进行诱买诱骗活动行为禁止,这是针对商业行为的不正当竞争。

而《广告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了广告内容禁止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信息,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误导消费。

这些法律法规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容忽视。

需要国家全力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心理疏导与调适方法研究,这不仅关乎疾病关乎经济,更关乎国计民生。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改革,逐步推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实现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推进,这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

同样也需要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的发展,使新时期精神卫生工作制度化、专业化,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促进精神卫生与心理健康工作协调发展,从预防到救治共建协同体系,这是提升服务整体效率与质量的重要方式。

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迅猛,广大公众逐渐将获取知识重心转向网络,这使得大量优质知识信息被淹没在数量繁多的低质甚至有害内容中,很关键的问题是“灾难性结果”,这是非常严肃且值得思考的问题。

为了切实提高科技传播效率,在网络空间中,不仅要有效应对风险挑战,还要针对新的特点进行实施创造性应对,以便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这就是我们现在最迫切需要做出来的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全社会共同努力,但是想清晰问题根源才是最重要,需要进一步推动并行研究,以促进科学技术与文化发展的融合。

这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实际问题,需要不断开发新的传播载体,这就涉及到技术问题,对技术的需求不断推升,为此必须加大投入和资源配置。

同时还应进一步推动研究成果与生产应用相结合,这意味着必须建立有效的创新机制,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提高实际效用。

最关键的是要实现科技生产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动态协调,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应对快速变化的环境,并保持持久的适应能力。

其次,全社会还要加大对青少年群体科学教育力度,这是培养未来创新能力和科学素养的重要环节。

必须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知识观,使他们具备主动学习和批判性思维能力,以避免被误导信息左右,这是培养未来负责任公民的重要基础。

重要的是要加大对社会组织及个人精准引导和监管,这涉及社会伦理和规范的问题,必须确保活动符合公共利益并避免风险,有必要倡导成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框架和信任机制,以促进共同目标和利益之间的平衡,这非常重要,因为这关乎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来源:阿强大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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