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牌类游戏的侵权比对案例(1)

360影视 2025-01-11 09:33 2

摘要:2021年6月1日,原告甲、A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由起诉被告B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两原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2)立即停止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立即停止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2021年6月1日,原告甲、A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由起诉被告B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两原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2)立即停止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立即停止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5)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5万元。

2010年,甲创作完成了模拟人生理财规划的桌面游戏《理财人生》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A公司经甲许可,有在金融理财咨询服务、国际注册理财师专业资格认证等业务中排他使用涉案游戏的权利及维权权利;双方还基于涉案游戏开发了财商教育培训课程以及注册财商导师系列认证课程。

从事金融理财培训服务的B公司,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电商平台等渠道,宣传、销售以下游戏:理财人生游戏(黑色纸盒)、解码理财游戏(黑色纸盒、银色手提箱)、现金流游戏(银色手提箱)。

甲和A公司比对后发现该等游戏和《理财人生》游戏相同,道具、游戏指南、卡牌文字等均悉数抄袭了《理财人生》游戏内容,遂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由起诉被告B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两原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2)立即停止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立即停止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5)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5万元。

1)游戏说明书的页面编排以及文字内容;

2)卡牌的分类、名称、界面设计以及每张卡牌的文字内容;

3)棋盘的布局编排以及文字内容;

4)游戏币的图案和配色;

5)外包装色调组合。

被告辩称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理由主要是:

被告系基于美国注册财务策划师(RFP)协会的授权资格开展相关课程教学内容,结合多年金融理财培训知识,借鉴大富翁、CASHFLOW现金流等游戏领域公有元素、玩法等独立开发被诉侵权游戏,不构成对两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被诉侵权游戏在版面布局、文字内容上更加丰富和广泛,双方游戏思路不同,游戏币样式也存在明显区别;两原告主张的卡牌设计、棋盘设计、游戏说明书设计等排版布局属于通常做法,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得到保护;被告在网络平台上展示被诉游戏,不属于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被诉侵权游戏系由被告原创,亦不侵害原告甲的署名权和修改权;

法院首先明确:1)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判断请求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作品,首先应把其中不受保护的思想抽象出去,再把属于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予以过滤,然后再对剩余部分判断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2)作品独创性可以体现在内容的创作上、选择上以及表达形式上或各者兼具。

然后适用上述规则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认定以下内容落入思想、有限表达或在先作品披露范围,不受著作权保护(有首先、其次、再次、从次的逻辑关系):

以下游戏组合和设计理念应从作品中抽象出来,不受著作权保护:

1)根据游戏说明和游戏介绍,涉案游戏系模拟人生不同阶段的财务资源和财务需求,由玩家作出合理的财务安排,游戏最后回合时净资产最高的玩家获胜。

2)该游戏组合和设计理念与在先《现金流CASHFLOW游戏》大同小异,均是通过模拟不同的生活事件和投资机会,考验玩家对资产的合理安排,从而提升理财规划知识,流程上亦均包括选定主持人、设定理财目标、抽取卡牌后根据卡牌内容进行决策、主持人分发游戏币等步骤。这种组合和游戏模式应当从作品中抽象出来,不受著作权保护。

以下文字说明落入有限表达范畴,应被视同思想,不受著作权保护:

1)游戏说明书中棋盘和卡牌介绍、游戏玩法、游戏简明步骤以及游戏特定用语提示等文字介绍均系说明涉案游戏的特定流程和规则,即玩家选定游戏模式、安排主持人、准备道具、确定游戏关卡及理财目标、通过投掷骰子点数大小确定游戏顺序,再以年龄为回合,每一回合由玩家根据自身的现金流情况确定保险、职业、投资规划后,抽取相应的事件卡和投资卡,并根据卡牌内容进行操作;不同关卡设置了不同的获胜条件。

2)棋盘上文字亦主要说明不同的区域名称或不同区域设定的游戏规则。

3)上述文字说明都是由游戏的玩法和规则所决定,在保持语言简洁的前提下,其表达的可选择空间极其有限,故这些文字表达应被视同思想而不予以著作权保护。

1)游戏说明书中以游戏组件图片和文字内容对照的方式介绍各组件的使用方法,以文字或表格形式展示游戏玩法和规则,卡牌及棋盘界面整体呈现的iphone、ipad设计,卡牌界面从上至下显示卡牌种类名称、卡牌名称和卡牌内容说明,上述布局和编排均属于公有领域常见的设计方式;

2)产品外包装呈现的黑色长方形纸盒或银色金属手提箱亦属于公有领域常见元素,不为两原告所独创;

3)单张事件卡或投资卡的名称本身属于公用领域的常用词汇,且限于字数较少,难以从名称中体现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因此单个卡牌名称并不构成作品;

4)每张卡牌的文字内容分为事件或投资项目描述和抽取到该事件或投资卡后的规则描述。其中规则性描述文字,如前所述,因其表达的有限性,不应受著作权保护;而对于各事件的描述较为简单,对于各投资项目则采用了描述该项目主要的、通用的关键词进行说明,其表达亦不具有独创性,因此单张卡牌文字内容亦不构成作品。

最终认定两原告主张的游戏说明书中游戏介绍、棋盘和游戏币的设计布局以及卡牌内容的组合,属于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作品:

游戏说明书封面和封二中的游戏介绍以精炼概括的文字语言描述了涉案游戏的内容和价值,构成文字作品;棋盘底色和图案合理搭配、不同区域有机排布,游戏币上独特的图案配色设计及币值布局等,均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构思,构成美术作品。54张事件卡描述了27类事件,162张投资卡描述了32类投资项目,将所有卡牌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作者系从大量的理财知识中选择了特定的事件和投资项目作为游戏的特有元素,结合相应的游戏规则,从而考验玩家的理财技能。这一过程体现了作者对游戏表达元素的取舍、选择、安排以及对理财知识特有的理解和设计,在没有证据证明在涉案游戏之前上述卡牌名称、描述等组合已经成为理财规划类游戏通用内容的情况下,应当对卡牌内容的组合予以保护。

参考:2022年10月31日(2021)沪0110民初10655号

来源:雷霆战神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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