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抑郁症是一种高发病、高临床治愈率但低治疗接受率以及高复发率的精神障碍。其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特征,伴以兴趣丧失、睡眠障碍、自我评价过低等症状,严重者会出现自杀意念或自伤自杀行为。
抑郁症是一种高发病、高临床治愈率但低治疗接受率以及高复发率的精神障碍。其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特征,伴以兴趣丧失、睡眠障碍、自我评价过低等症状,严重者会出现自杀意念或自伤自杀行为。
GABAA受体是重要的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性递质γ-氨基丁酸(GABA)的主要受体。一些研究发现,抑郁症患者的GABA水平和GABAA受体功能可能存在异常,而使用增加GABA神经递质的药物或者直接激活GABAA受体的药物,有助于改善抑郁症症状。另一方面,一些影响GABAA受体的生理和病理因素,如荷尔蒙、应激、炎症等,同时也被认为是引发抑郁症的重要因素。因此,GABAA受体与抑郁症可能存在密切的关系,靶向GABAA受体成为研究抑郁症病理机制和药物治疗的重要途径之一。
KH607是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小分子γ-氨基丁酸A亚型(GABAA)受体正向变构调节剂。前期已完成的研究结果显示KH607片安全有效,具有良好的抗抑郁作用,有望克服目前一线抗抑郁药起效慢且服用周期长的缺点,预期具有良好的临床应用前景。
相同机制药物在抑郁症中的表现:3天起效,疗程2周即可达到改善。Brexanolone(SAGE-547)是一种神经活性类固醇y-氨基丁酸(GABA)A受体阳性调节剂,于2019年3月获美FDA批准上市,成为第款用于成人产后抑郁症(PPD)治疗的药物;Zuranolone(SAGE-217)于2023年8月获美FDA批准上市,成为首款治疗用于产后抑郁症(PPD)的口服药物。其重性抑郁障碍(MDD)的III期临床试验仍在进行中。此外,Ganaxolone、HS-10506片作为相同机制药物,正在临床开发阶段。
研究药物:KH607片(II期)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安慰剂)
适应症:抑郁症
申办方: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KH607片的规格:10mg。该试验分为A部分、B部分。A部分:共设一个组:试验组(30mg),N=12例。筛选期14天,治疗期14天,随访期714天。治疗期14天需要住院,访视次数3次。
B部分:共设四个组:高剂量组(30mg)、中剂量组(20mg)、低剂量组(10mg)、 安慰剂组),每组36例,N=144例。筛选期14天,治疗期15天,随访期14天。治疗期不需要住院,访视次数7次。
入选标准
1、年龄在18~65岁(包括临界值),男女不限。
2、基于研究者临床评价,受试者满足“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DSM-5)对于无精神病性症状的反复发作的抑郁症(MDD)或单次发作MDD 诊断标准,首发抑郁症需发作已持续至少4周。
3、筛选期及基线期汉密顿抑郁量表(HAM-D17)总评分≥26分。
4、在当前发作期未使用任何抗抑郁药物治疗;或当前发作期正在使用抗郁药的患者须在入组前完成7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的洗脱(以时间长者为准)。
5、同意在试验期间停止使用其他的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心境稳定剂和镇静催眠药等。
6、受试者充分了解研究的内容、目的和程序,自愿参加本试验,并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其他符合DSM-5标准的精神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双相型及相关障碍、惊恐障碍、广场恐怖症、社交焦虑障碍、强迫症、创伤后应激障碍、广泛性焦虑障碍、神经性暴食/厌食障碍、神经发育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和其他任何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受试者依从性的精神疾病。
2、基线期HAM-D17评分与筛选期相比减分率≥25%(如基线期未重新进行HAM-D17评分,此条不适用)。
3、筛选期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提示受试者有自杀风险,或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有自杀风险,或有自杀、自残行为史者√
4、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者。
5、筛选至基线时正在接受心理治疗(人际关系治疗、动力性治疗、认知行为治疗等)、音乐疗法、运动疗法、针灸等治疗,且本研究期间仍需接受上述治疗方法者。
6、入组前1个月内接受过抑郁症相关物理疗法者,包括但不限于:改良电抽搐治疗(MECT)、经颅磁刺激(TMS)、迷走神经刺激(VNS)、深部脑刺激(DBS)、光照治疗等。
7、既往对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药理作用的抗抑郁药物足量足疗程治疗(持续至少6周)后疗效欠佳(基于研究者对患者的问诊,最终由研究者判定并记录)者。
8、当前抑郁发作期曾使用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心境稳定剂(如奥氨平、利培酮、喹硫平、阿立哌唑、依匹哌唑、齐拉西酮、卡利拉嗪、丙戊酸钠、碳酸锂等)。
9、现患有睡眠呼吸暂停和/或发作性睡病者。
10、有胃肠道疾病手术史或现患有消化道疾病并经研究者评估可能影响药物吸收,或入组前3个月内接受过重大手术者。
11、现有患有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消化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或精神疾病等,可能影响试验的安全性评价,且经研究者评估不宜参加该试验者。
12、有药物滥用或依赖史,或在筛选时尿液多项毒品联合检测呈阳性者。
13、筛选前6个月内有酗酒史或酒精滥用史,即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mL酒精含量为5%的啤酒,或45m酒精含量为40%的白酒,或150mL酒精含量为12%的红酒),或在整个试验期间不愿意停止饮酒或食用任何含酒精的制品者。
14、入组前14天内(或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服用过任何CYP3A4强抑制剂/诱导剂。
15、入组前肝肾功能有以下异常:如肝功能检查异常(ALT、AST>1.5xULN),肾功能检查异常(Cr>1.2xULN),且研究者认为其肝肾功能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16、筛选时活动性乙型肝炎(HBV-DNA≥1000copies/mL或200IU/mL)、丙型肝炎抗体、梅毒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查阳性者。
17、入组前12导联心电图结果异常且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者(如:男性OTcF>450ms,女性OTcF>470ms)。
18、已知或怀疑对试验用药品及其辅料有过敏史,或高敏体质者(定义为至少2种以上物质过敏)。
19、妊娠、哺乳期妇女,或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妊娠筛查呈阳。
20、受试者或其伴侣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有生育计划且不愿意采取有效的恰当的避孕措施,或在此期间内有捐精或捐卵计划。
21、入组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它药物/器械临床试验,并且接受了临床试验的药物或器械治疗者。
研究中心
北京
江苏苏州、无锡
重庆
浙江宁波
河北石家庄、保定
湖南长沙
陕西西安
湖北武汉
山西太原、临汾
广东广州
河南郑州、驻马店、新乡
江西南昌
广西南宁
天津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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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