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PPT模版还是游戏?(3)

360影视 2025-01-16 21:12 2

摘要:B公司进一步即使涉案模板构成相关作品且A公司享有相应著作权,B公司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仅提供存储、链接、搜索服务,且已依通知删除规则履行相关义务并向A公司提供了内容提供者的信息,按照避风港原则,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具体答辩意见包括:

最后简单看一下被告提出的避风港原则相关答辩意见。

B公司进一步即使涉案模板构成相关作品且A公司享有相应著作权,B公司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仅提供存储、链接、搜索服务,且已依通知删除规则履行相关义务并向A公司提供了内容提供者的信息,按照避风港原则,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具体答辩意见包括:

1)希沃白板平台奖励规则因缺乏教唆故意、缺乏因果关系,不符合教唆侵权构成要件:

A.希沃白板软件设置的奖励规则本身不能体现平台主观上有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

一方面,平台奖励全部为软件使用权益,包括为老师提供更大的云存储空间等,不涉及充值、提现或其他金钱利益;另一方面,平台已尽力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包括用户协议、课件上传协议、平台公约等进行提示,采取查重等技术手段、设置便捷侵权投诉举报机制等,足以表明平台没有教唆侵权的意图;

B.奖励规则与涉案用户“蝎子米”发布被诉侵权课件缺乏因果关系;

C.上述观点被多份司法判决书认可。

2)希沃白板平台对用户“xxx”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

一方面,A公司未举证证明平台方明知涉案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九条的规定,应当认定B公司不存在应知的过错。

首先,明知的内容应当是B公司、C公司明知用户“xxx”上传的课件侵害A公司著作权,但本案事实无法证明“明知”。其次,希沃学苑抖音号是抖音软件中的用户账号,抖音与希沃白板是两款完全不同的软件,运营主体不同,C公司在两款软件中的角色也不相同。

因此,A公司以希沃学苑抖音账号发布的与本案IP形象相同内容为由主张希沃白板软件平台明知“蝎子米”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3)A公司以平台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为由主张应知“蝎子米”的侵权行为亦不成立:

第一,被诉课件是“蝎子米”上传时选择了学段、学科、教材版本、年级,平台方未进行任何进一步的编排、分类或推荐,因此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的构成要件。

第二,希沃白板软件是一款免费公益的专用于教学的备课授课工具软件,为教师提供课件存储、课件分享的技术服务,不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关于《希沃白板5课件上传服务协议》中的用户知识产权授权条款是否加重注意义务的问题。取得用户相关知识产权授权是平台公益性质所必须,为了其他用户再次使用、分享、传播课件,取得用户无限期限制的、全球范围内的、不可撤销的授权是合理的。

第四,关于是否具有版权侵权事先审核义务的问题。法律并未要求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审查,希沃白板软件已尽最大能力采取了预防侵权、制止侵权的合理措施。希沃白板软件是一款教育性质的免费公益软件,平台方并未从中获益,且针对上传课件的储存、运维等服务方面费用较大,要求平台方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不合理。

希沃白板软件平台不存在明知、应知涉案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权,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

1)平台方缺乏主观故意、缺乏因果关系不构成帮助侵权。第一,希沃白板平台提供的信息存储、分享网络技术服务的用途并非针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技术服务。第二,平台已经尽到最大的合理预防措施。

2)用户在希沃白板软件上传的文件为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3)平台方对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

结合企查查信息和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看,B公司是“希沃白板”桌面版、手机版应用服务提供者。

C公司也提出避风港原则相关答辩意见,即其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仅提供存储、链接、搜索服务,且已依照通知删除规则依法履行有关义务,应当按照避风港原则免除C公司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意见:

C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并披露提供被诉模板的用户信息,未实施直接提供或与平台用户分工合作提供被诉模板的行为。C公司未对被诉模板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未教唆、帮助用户侵权。希沃白板平台作为免费、公益性的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并未对共享内容的上传及下载收取任何费用,众多内容共享平台设置一定程度的奖励机制鼓励用户贡献、分享内容,系业内通行做法,并不必然构成教唆或帮助用户侵权的行为。C公司未建立也无法建立人工或自动化手段对用户共享内容主动进行侵权内容识别及比对数量庞大的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在先合法作品,更无法对用户予以分类进行重点监控,不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能力。C公司设置便捷的侵权删除举报通道,在接到A公司通知后及时屏蔽、下架了被诉模板,同时披露了相关用户的姓名、IP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已经依法履行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有关义务。

参考:2024年4月29日广知(2023)粤73民终1785号

来源:Yunfan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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