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美国专利授权后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进行修改:请求更正证书(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申请再颁专利(Reissue)、单方再审(Ex Parte Reexamination,EPR),多方重审(Inter Partes Review,
本文将对美国授权后的修改方式进行介绍,希望能让更多人了解并有所帮助。
在美国专利授权后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进行修改:请求更正证书(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申请再颁专利(Reissue)、单方再审(Ex Parte Reexamination,EPR),多方重审(Inter Partes Review,IPR)和授权后复审(Post Grant Review,PGR)。
一、更正证书(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
根据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更正证书对授权后专利文件中的错误进行订正,所谓的较小印刷错误的修改即包括对拼错的单词、遗漏转让人名字或者错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印刷成了修改前的权利要求等。该类错误的订正须基于失误和非欺骗的意图。
二、再颁专利(Reissue)
专利权人可主动放弃原来的专利并递交再颁申请,要求USPTO对该专利权利要求再次进行审查。再颁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时,原专利即被视为放弃,再颁专利的到期日期就是原专利原本的到期日期。再颁专利必须得到原说明书公开的支持,但在获得原说明书的公开支持下,任何关于可扩大权利要求范围的再颁请求也必须于原专利授权2年内提交。
三、单方再审(Ex Parte Reexamination)
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第三方或USPTO负责人)均可向USPTO请求对还在有效期内的专利的再审。但审查过程中只涉及专利权人和审查员。允许USPTO基于原审查过程中未曾考虑过的prior art重新考虑已授权专利中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
四、多方重审(Inter Partes Review)
提出时机:专利颁布/再颁(issuance/reissuance)9个月后或PGR(授权后重审)结束后
由第三方提出申请(非专利权所有人),请求PTAB对于专利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的重审,且理由仅限于§§ 102或103。
五、授权后复审(Post Grant Review)
专利颁布/再颁(issuance/reissuance)9个月内,第三方或利益关系人可基于专利无效的任何理由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复审请求,请求PTAB对专利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进行复审,理由不限,除了不符合最佳实施例要求。
综上所述,美国专利法案关于授权后修改的规定给予了专利权人及时补救的机会,可以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专利质量。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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