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犯罪人”是什么

摘要:天生犯罪人,是由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最早提出的一种犯罪人类型概念,始见于1876年出版的其著作《犯罪人论》。他认为,有这样一种犯罪人,在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具有一些天生就有的、与正常人不同的特质或因素,这就决定这种人的犯罪是自然的不可避免的,即天生犯罪人。

天生犯罪人,是由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最早提出的一种犯罪人类型概念,始见于1876年出版的其著作《犯罪人论》。他认为,有这样一种犯罪人,在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具有一些天生就有的、与正常人不同的特质或因素,这就决定这种人的犯罪是自然的不可避免的,即天生犯罪人。

为了说明问题,他在考察了3000多名犯人的头盖骨,并进行了病理解剖学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列举70多种促使犯罪遗传的特征,最后得出结论:所谓的天生犯罪人,其实就是原始野蛮人的一些特质在这些人身上的返祖现象的反映和结果。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

2、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

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

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天生犯罪人是龙勃罗梭早期犯罪原因思想的一个核心命题。龙勃罗棱对天生犯罪人的特征作了如下的描述:

生理特征,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骨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

精神特征,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

这就是说基因和遗传起了重要的作用。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一经传播,马上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当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罪犯画像时,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尖刻地挖苦说:“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英国犯罪学家查尔斯·巴克曼·格林(1870-1919)经过12年的工作,领导一项研究计划,根据96种特征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个人还进行了1500次观察,并作了300次其他补充观察。指出:“事实上,无论是在测量方面还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体异常方面,我们的统计都表现出与那些对守法者的类似统计有惊人的一致。我们的必然结论是,不存在犯罪人身体类型这种事情”在科学验证的事实之上,格林断言,不存在天生犯罪类型,犯罪不是由遗传而来的,他呼吁犯罪学家把心理特征,特别是智力缺陷作为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加以研究。

在这种情况下,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非先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因此,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一书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综合的犯罪原因论。

任何一种学说,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其时代背景的烙印,或许这可谓之历史的局限性。对一种学说不可能全盘地套用,也不可全盘地否定。虽然龙勃罗梭关于遗传决定犯罪的理论是原始的,但他能抽象的思考人类,对过去一直以理性可以自由支配意志为基础的人类观和刑法理论给予冲击性影响,不得不佩服他丰富的想象力。当天生犯罪人论受到批判时,他能够对自己的理论进行修正,形成犯罪原因综合论,从这点上说龙勃罗梭不愧为一个严肃的科学家。尽管随着研究的深入,龙勃罗梭的观点受到彻底批判,但是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确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来源:健康养生倡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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