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热播电视剧《山花烂漫时》讲述了“七一勋章”获得者、“时代楷模”、位于云南省的丽江华坪女子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华坪女高)校长张桂梅,全力投身贫困山区教育事业,创建全国第一所全免费女子高中,让一批又一批的女孩走出大山、改变命运的故事。
热播电视剧《山花烂漫时》讲述了“七一勋章”获得者、“时代楷模”、位于云南省的丽江华坪女子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华坪女高)校长张桂梅,全力投身贫困山区教育事业,创建全国第一所全免费女子高中,让一批又一批的女孩走出大山、改变命运的故事。
这部电视剧根据真实事迹改编,它将镜头对准云南省华坪县,通过重现辍学打工、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等情节,折射出贫困地区教育事业曾遇到的一些困难。这让法律人再次感受到教育意义的具象化———兴办教育, 不仅是为了传递知识,更能从源头避免一些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的发生。
谷雨的烦恼
电视剧中,最终成长为华坪女高老师的农村女孩谷雨,在求学之路上遭遇了许多挫折。
贫寒的家境、繁重的家务、年幼的弟弟,这是14 岁女孩谷雨的现实遭遇。面对艰难的环境,谷雨坚韧不拔,品学兼优。但谷雨家为了3 万元彩礼,逼迫谷雨辍学嫁人。
《民法典》第1046 条、第1042 条分别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此外,对于结婚年龄,《民法典》专门规定男子不得早于22 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属于无效。由此可见,剧中媒婆口中农村常见的未达法定婚龄男女“先办酒,再领证”,事实上属于无效婚姻。
谷雨后来选择离开学校,去丽江的一家洗脚店打工。一次,工作中的谷雨遭到顾客欺负,她拿起烟灰缸将这名顾客砸伤,这家洗脚店被停业整顿。洗脚店老板因此拒绝支付谷雨的工资。
张桂梅闻听此事,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当地的公安局,帮谷雨说明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作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此事件中,谷雨遭遇性骚扰奋起反抗,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洗脚店老板没有主动保护员工的人身权益,还对性骚扰行为视而不见,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在事发时,谷雨已年满16 周岁,不属于童工。因此,她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在雇用16 岁至18 岁未成年人时, 必须提供充分的特殊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工作条件符合安全和健康的标准,且不能让他们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公益捐赠须履行承诺
剧中,张桂梅老师坚持排除万难,筹办华坪女高。当时,资金匮乏是华坪女高面临的最大困难。张桂梅为此亲赴昆明筹款。未料,几位答应捐款的企业负责人却迟迟没有兑现捐款。
几经周折,张桂梅找到某房地产商康杰,但康杰却拒绝承认自己曾答应过向华坪女高捐款。
《民法典》第657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即当事人在订立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民法典》第660 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因此,剧中的一些企业负责人聚餐时口头承诺捐款,赠与合同随即成立。因该赠与合同具备公益性质,张桂梅有权代表华坪女高要求对方履行赠与义务。
《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如若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后又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剧中的捐赠人康杰,在公开承诺捐赠后,并未出现《慈善法》所规定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情形,因此,他应当按照承诺履行捐赠义务。
扭转教育观念
剧中,张桂梅在组建华坪女高的教师队伍后,却面临着一个新的难题:“招免费上学的学生比招老师更难。”为了照顾母亲而辍学在家的蔡桂芝、拒绝入学的柳细莺,以及前文所述的谷雨……她们的经历,代表了华坪女高学生在求学路上遇到的种种障碍。
在张桂梅与闺密方琼、副县长马永强和县教育局局长周善群一起吃饭时,见饭店老板的女儿因辍学在店里帮忙。方琼问她:“为啥不上学呀?”女孩回答:“我爸爸说了,女娃子不用读那么多书,能认识几个字就行了。”
饭店老板将女儿留在店里帮忙,不让她上学的做法,实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作为父亲,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是他必须履行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该条第5 款关于“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父母不得放任或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失学、辍学,亦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子女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回看张桂梅在华坪女高的点点滴滴,人们可以发现,张桂梅身体力行地改变了当地人的传统教育观念:她让华坪女高的女孩从接受早早结婚嫁人的命运,到敢于为了获取知识、改变命运而努力;她带动了更多像蔡桂芝父亲这样全力支持女儿上学的家长;她带动了更多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将资源向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倾斜;她也证明了,女孩读书无用论是错误的、陈旧的观念,必须摒弃剔除这种观念。
张桂梅为华坪女高的鼓与呼,恰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6 条规定的生动践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对侵害女性受教育的行为,法律形成了有力震慑。而为了推动尊重女性受教育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除了像张桂梅这样的“燃灯者”, 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