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明确侵权方须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领薪的受害方支付误工费,保障老有所为。
3月8日上午
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
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
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报告内容详实、案例生动
全面反映全年法院工作成绩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
“支持‘银龄’劳动者主张误工费案”写入报告
这是继
“全国首例许可破产企业恢复防疫物资生产案”
“小偷逃逸溺亡索赔被驳案”后
报告原文: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明确侵权方须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领薪的受害方支付误工费,保障老有所为。
金某某虽已70岁,但仍活跃在工作一线,为多家企业提供货运服务。某日,金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谭某某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谭某某负事故全责。金某某因事故受伤,经鉴定误工期为240日。保险公司就误工费提出异议,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苏州吴江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金某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其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而且持续从事货运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应当得到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金某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损失。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法院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推动实现老有所为。
此前,该案还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被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关注报道。
来源:引力播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