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院举办检委会业务学习(扩大)会暨金融犯罪案件高质效办理学习研讨活动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3-10 09:16 2

摘要:2月26日下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办检委会业务学习(扩大)会暨金融犯罪案件高质效办理学习研讨活动。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陶建平主持检委会业务学习会,领导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出席活动。该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全体干警、青训营成员,上海市检察机关

2月26日下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办检委会业务学习(扩大)会暨金融犯罪案件高质效办理学习研讨活动。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陶建平主持检委会业务学习会,领导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出席活动。该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全体干警、青训营成员,上海市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团队部分成员,上海二中院刑庭部分法官在主会场参加活动,二分院辖区检察院和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干警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赵炜捷,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吕静,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曾腾,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吕强,以及二分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杨晶晶分别就近期入选的最高检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进行介绍和解读。

赵炜捷副主任介绍解读甲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欺诈发行债券,马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强调依法惩治欺诈发行债券等新类型证券期货犯罪,应当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结合立法目的和现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新型金融产品,只要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公司、企业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的定义,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欺诈发行上述债券,严重侵害投资者财产权益,破坏债券发行管理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起诉。

曾腾副主任介绍解读吴某某等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提示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要根据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特点构建相应指控证明体系,依法严惩上市公司各类财务造假犯罪。要注重审查运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客观性证据材料,作为指控、认定犯罪的依据。要充分运用其他证据或者通过审计、鉴定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移送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印证,确保全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吕静检察长介绍解读蒋某某内幕交易案,指出认定“内幕信息”,应当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与“尚未公开”两方面作实质判断。认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仅要审查行为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还应从其所任职务、承担职责、实际履职、参与程度、信息来源等方面重点审查其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况。对于行为人基于职务、工作、监管、业务关系等合法途径取得内幕信息的,即使不属于证券法列举的特定人员范围,也应当依法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对行政调查阶段收集的言词证据,需经侦查机关依法重新取证,要注意加强对关键证据的审查和补充、夯实,为理据详实地说服法庭打下坚实基础。

吕强副主任解读赵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提出办理利用私募基金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要全链条查清用于犯罪的私募基金资金流转过程,依法严惩利用私募基金实施操纵证券市场各环节的犯罪行为。要区分交易型操纵和信息型操纵的不同犯罪手段,正确适用司法解释认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与操纵股票互相配合买卖场外期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操纵期货市场罪,但其获利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跨市场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杨晶晶检察官交流分享了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编制工作经验,介绍了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征集、筛选、编制、修改、审核、发布过程。

陶建平检察长指出

指导性案例是高质效办案的集中体现,案例承办检察官本人的讲述和解读,不仅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案例提炼的规则与经验,也是对专业办案精神的诠释与示范。陶建平检察长就进一步加强分院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和运用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以指导性案例为范本,更精准地把握案例提炼的规则,更深入地学习借鉴案例蕴含的有益办案经验和严谨办案作风;二是要创新案例传播学习,通过案例亲历者有组织、有体系、有深度的解读,结合落实案例强制检索、广泛参阅权威载体中的典型案例,提升指导性、典型案例等引导高质效办案的效能;三是要将案例研习融入办案日常,将案例和法律文书作为检察官“作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争取形成“办理一案,成为一例”的效应,不断涌现具有指导性、参考性的案例。

检委会业务学习会后,华东政法大学毛玲玲教授与案例解读人以最高检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为样本,就高质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的刑事规范实质解释的运用及其限度、金融检察综合履职等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交流。

来源:上海市检察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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