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A商家利用“打卡奖励现金”有奖销售活动,吸引消费者在其电商平台店铺购买商品后领取1000元预支的打卡奖励款,再引导消费者前往B商家的电商平台商城进行虚假交易,参与打卡奖励活动,制造商品销售量增加的假象。中途,消费者未能坚
“连续拍照打卡90天,即可获得2168元奖励,参与者可提前预支奖励1000元。”看似轻松打卡就能获得现金奖励的诱惑,背后却可能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A商家利用“打卡奖励现金”有奖销售活动,吸引消费者在其电商平台店铺购买商品后领取1000元预支的打卡奖励款,再引导消费者前往B商家的电商平台商城进行虚假交易,参与打卡奖励活动,制造商品销售量增加的假象。中途,消费者未能坚持打卡,A商家以打卡失败为由起诉消费者返还预支的打卡奖励现金1000元。
黄埔法院最终判决“打卡奖励”的合同无效,商家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消费者承担次要过错责任、返还A商家300元奖励款。
基本案情
A商家是某电商平台店铺商家。2024年5月,A商家直播宣传其销售的某胶原蛋白肽饮品,宣称:“购买某胶原蛋白肽饮品90瓶的消费者均可参与拍照打卡活动,活动规定参与者如能使用上述产品在微信小程序上连续拍照打卡90天,即可获得2168元奖励,参与者可预支奖励1000元,如未完成打卡活动需退回预支奖励。”消费者陈某看完直播后,进入A商家电商平台店铺购买了某胶原蛋白肽饮品90瓶。
2024年5月25日,陈某下单后,联系A商家店铺客服咨询打卡活动事宜。当日,陈某收到A商家向其预支的1000元打卡奖励款。随后,A商家引导陈某前往B商家电商平台商城进行虚假交易后,开启打卡任务建立链接,建立后续打卡任务。陈某打卡到第19天时,打卡失败。A商家便向黄埔法院起诉陈某返还预支的1000元打卡奖励款。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A商家(个体工商户)返还打卡奖励款3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宗新类型的网络经营者利用“打卡奖励活动”帮助另一网络经营者进行引流及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的案件。
原告A商家作为电商平台的经营者,通过直播带货形式宣传:“凡购买其销售的某胶原蛋白肽饮品90瓶的消费者即可参加2168元打卡奖励活动”,利用消费者逐利的心理,吸引直播间的粉丝进行下单,随后引导消费者前往另一经营者的电商平台商城进行虚假交易建立打卡任务,进行打卡活动。原被告在建立打卡任务过程中以“打卡奖励之名,行虚假交易之实”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以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打卡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系案涉“打卡90天奖励2168元,拍下立即预支1000元”活动的发起者与组织者,其利用预支1000元奖励款诱导被告参与打卡任务,之后引导被告在商城平台进行虚假交易,制造商品销售量增加的假象,造成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法院确定原告应当对案涉合同关系无效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被告作为消费者,基于“2168元打卡奖励现金”的利诱在商城小程序上完成相关商品的虚假交易,起到次要作用,法院确定被告应当对案涉合同关系无效承担30%的次要过错责任。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300元打卡奖励款。
法律恪守的是规则之治,倡导的是公允、诚信、善治。面对诸如“以打卡奖励之名,行虚假交易之实”的民事行为,司法不苛求每一位当事人都必须是“道德人”,但决不允许其行为逾越法律边界。原告作为网络销售商,应恪守公平公正的交易准则,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自觉营造良好的商业竞争环境。被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参与虚假交易行为,对商家的“奖励”活动提高警惕,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来源:广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