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们呼吁:提高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3-10 20:10 2

摘要:贾文勤提出,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不仅多发,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手法专业化的特点,而且涉及范围广、领域多,配合方往往不属于证监会监管对象,发现、查处难度加大,给打击财务造假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打击力度,形成行政处罚、民

2025全国两会

完善打击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有关制度

贾文勤: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

财务造假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在她的一份建议中提出,完善打击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有关制度。

贾文勤提出,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不仅多发,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手法专业化的特点,而且涉及范围广、领域多,配合方往往不属于证监会监管对象,发现、查处难度加大,给打击财务造假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打击力度,形成行政处罚、民事追责、刑事惩戒的合力,有力遏制配合造假行为,真正切断公众公司财务造假的利益链条,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对此,她建议从三个方面着手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增加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追责依据。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配合造假方的行政法律责任,赋予证券监管部门相应执法权。加大证券期货与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联动,压实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是对于第三方配合造假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认定标准,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予以释明。参考中介机构责任认定原则,明确配合造假的第三方主体的赔偿责任。继续加强相关条文的宣传力度,积极支持投资者向符合条件的配合造假主体追偿。

三是完善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协同处置机制。加强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及工作方案。优化银行流水电子化查询和反洗钱协查等线索发现手段,提升金融监管部门协同。深挖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适用刑法罪名的条件,做好行政与刑事的证据衔接,强化行政司法协同。

整治不法贷款中介 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刘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不法贷款中介问题是近年来金融领域的一个突出乱象,不但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对金融机构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刘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如何整治不法贷款中介这一行业乱象,营造风清气正的金融发展环境?这是刘亚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关注的重点议题。

刘亚在建议中提到,不法贷款中介通常以“快速办理贷款”“低利率”等诱人条件吸引消费者,利用信息差,夸大贷款难度、包装贷款资质,再从中向客户收取远超银行正常贷款利率的服务费、中介费、手续费、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极大推高了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成本,造成银行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假象。

针对不法贷款中介乱象,刘亚特别提到,目前还有部分不法贷款中介与内部人员勾结,通过伪造贷款资料、虚构贷款用途等手段,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这不仅让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信贷风险,也导致有限的金融资源被非法占用,真正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和个人得不到有效支持。”刘亚表示。

为解决不法贷款中介问题,刘亚建议: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强化监管措施、提升行业自律,净化信贷市场环境。同时,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贷款业务的认知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理性借贷。

刘亚表示,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整治不法贷款中介,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让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违法成本

田轩: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

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问题是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但此类案件仍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和市场公平性。

“现行法律法规对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违法收益与处罚金额严重不对等,难以形成有效威慑,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证券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缺乏强制执行手段,使得调查取证难度大、查处效率不高。此外,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导致监管存在真空地带,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需要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打击力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田轩针对这一现实情况提交了一份建议。

具体来看,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将证券欺诈最高刑期提高至20年,并大幅提高罚金标准,引入民事赔偿机制,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同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的量刑条款,明确对主从犯的区分和量刑标准,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主犯”从严从重处罚,对中层执行人员可适当从宽,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及个人也应纳入量刑范围。

二是优化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协同。明确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督促其履行“看门人”职责,强化其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责任。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统一执法标准,避免监管真空。同时,赋予证监会更多执法手段,如强制调查权、证据调取权等,提升监管效率。

三是建立分层追责制度,强化责任落实。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中层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个人在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中的责任边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完善行政追责机制,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细化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对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加大罚款力度,吊销执业资格,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禁止执业等处罚。

四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积极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常态化的跨境监管协调机制,共同打击跨境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行为。通过共享监管信息,统一执法标准,填补跨境监管漏洞,形成全球化的监管合力,为我国资本市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法治化的国际竞争环境。

代表委员共商国是(五)

记者:杨毅 张冰洁 张弛

编辑:段嘉希

邮箱:fnweb@126.com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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