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11 08:54 3

摘要:原告美国某公司诉称:美国某公司是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东莞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复制、安装和商业使用涉案系列计算机软件,构成侵权。故请求判令:一、东莞某公司立即停止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美国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AutoCAD系列

美国某公司诉东莞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安装时间创建时间侵权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美国某公司诉称:美国某公司是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东莞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复制、安装和商业使用涉案系列计算机软件,构成侵权。故请求判令:一、东莞某公司立即停止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美国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删除或销毁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二、东莞某公司赔偿美国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暂计50万元;三、东莞某公司在《人民日报》中缝之外的版面及其官方网站首页(www.dglifeng.com)明显位置书面向美国某公司赔礼道歉;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东莞某公司负担。
被告东莞某公司辩称:美国某公司非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法院经审理查明:美国某公司是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东莞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电脑中安装、使用了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一审法院在东莞某公司经营场所实施证据保全时,东莞某公司人事部主管陈述,与设计相关的业务部门有项目部、设计部和资料室,上述业务部门共有21台电脑。一审法院证据保全清单表载明序号分别为1至14共14台电脑,其中2号和3号电脑未安装AutoCAD软件,12号至14号电脑载明“未开机,旧电脑,无人办公”,6号电脑中安装2套AutoCAD软件,其余8台电脑均安装1套AutoCAD软件。证据保全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软件的创建时间和访问时间,创建时间从2009年2月9日至2021年11月19日不等,访问时间从2018年7月25日至2021年11月19日不等。证据保全清单表上安装时间栏中登记了AutoCAD软件从2009年2月9日至2021年11月19日不等的日期。美国某公司提交公证书载明:AutoCAD2010软件市场价格为2万元/套,AutoCAD2014软件市场价格为16200元/套,自2018年开始AutoCAD软件市场价格一般为21800元/套。美国某公司支付证据保全担保费2500元、律师费2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1)粤73知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一、东莞某公司停止对美国某公司AutoCAD2010、AutoCAD2014、AutoCAD201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将上述软件从计算机系统中卸载删除;二、东莞某公司赔偿美国某公司经济损失272000元及合理维权支出22500元;三、驳回美国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东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11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美国某公司是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东莞某公司自认未经许可安装、使用了AutoCAD软件,其行为侵害了美国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美国某公司的实际损失和东莞某公司的违法所得。美国某公司主张依据东莞某公司安装、使用的侵权软件版本对应的一次性授权或租赁销售价格结合侵权软件数量计算赔偿数额,但鉴于上述价格中通常包括培训、技术支持、售后维护等服务,还可能因版本更替、销售数量、使用时间和人数、升级和培训服务等因素存在差异和变化,故不能据此直接确定赔偿数额,但可以作为考量因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可以结合涉案软件的类型、侵权人的主客观状态、软件安装的时间和数量、软件授权或销售价格、侵权后果、合理费用等情节加以综合考量。具体认定如下:
其一,关于软件类型,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是一款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对于建筑设计企业或类似企业而言具有较高使用价值。
其二,关于东莞某公司的主客观状态,东莞某公司系从事钢结构加工、安装等业务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AutoCAD软件具有商业性使用需求,但其未经权利人许可安装、使用AutoCAD软件,主观上具有过错。
其三,关于时间和数量,东莞某公司安装的AutoCAD软件显示,创建时间从2009年2月9日至2021年11月19日不等,访问时间从2018年7月25日至2021年11月19日不等;在东莞某公司相关部门共计21台电脑中,抽查11台电脑发现其中9台电脑中复制、安装了3个版本的10套AutoCAD软件(其中8套为AutoCAD2014)。
其四,关于软件价格,(2015)沪东证经字第3060号、第3066号公证书载明,AutoCAD2010、AutoCAD2014软件当时的市场价格分别为2万元/套、16200元/套。东莞某公司安装的软件多为AutoCAD2014,但该软件发布时间较早,后续亦有更新版本,市场价格存在浮动可能。(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2418号公证书载明,自2018年开始AutoCAD软件市场价格一般为21800元/套。
其五,关于侵权后果,东莞某公司未经许可安装、使用AutoCAD软件,侵害了美国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损美国某公司许可或销售软件的市场和经济利益。
其六,关于合理开支,美国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证据保全担保费2500元、律师费2万元。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一审法院确定东莞某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赔偿美国某公司经济损失272000元及合理维权支出22500元,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鉴于权利软件价格中通常包括操作培训、技术支持、售后维护等服务,还可能因版本升级、销售数量、使用时间和人数、服务内容等因素存在差异和变化,故一般不宜直接据此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但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基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可以结合涉案软件的类型及其授权或销售价格、侵权人的主客观状态、被诉侵权软件安装的时间和数量综合考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5条、第24条、第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2020年修正)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一审: 广东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1)粤73知民初664号 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1日)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1126号 民事判决(2024年2月26日)

来源:左文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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