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3.15!市场监管局曝光检验检测机构6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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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本刊记者从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于2025年3月7日在其官微上发布了2024年绍兴市检验检测机构6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弄虚作假、

2024年绍兴市检验检测机构6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于2025年3月7日在其官微上发布了2024年绍兴市检验检测机构6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弄虚作假、违规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该市市场监管系统结合涉企第三方服务机构整改提升、检验检测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等行动,共检查检验检测机构145家,涉及机动车、环保、食品、建工、交通、纺织等领域,发现不符合项368个,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44份,查处案件14起。为强化以案释法,震慑违法行为,该局现集中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一、浙江西纺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未按照有关程序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及伪造检验报告案

2024年3月15日,根据浙江省局、绍兴市局转办协查函,柯桥区局依法对当事人浙江西纺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收到样品实物、未进行样品检测及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情况下出具了编号为WT240***315等4份检测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审核确认就签发CMA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未按照有关程序从事检验服务活动、伪造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柯桥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84元,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郝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分别处罚款20000元。

二、绍兴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2024年4月28日,绍兴市局依法对当事人绍兴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对浙DS4***的小型越野客车(全时四驱/适时四驱)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测线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时,未使用自由滚筒装置并签发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绍兴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虞某、谢某某分别处罚款21000元、22000元。

三、嵊州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2024年6月6日,嵊州市局依法对当事人嵊州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2024年5月24日对车牌为“浙D1R***”、“浙DL9***”的机动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在机动车前照灯未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检验项目判定为合格,并出具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嵊州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4.66元,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诸暨市中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2024年7月17日,根据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的案件移送函等相关线索,诸暨市局依法对当事人诸暨市中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7日对车牌为“浙A73***”、“鲁ND2***”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的测量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诸暨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绍兴弘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2024年7月31日,根据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的案件移送函等相关线索,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依法对当事人绍兴弘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3月以来,当事人对车牌为浙D99***、浙DX1***等6辆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排气污染物检验检测报告记录的额定转速低于实际转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等有关标准,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吴某某、鲁某某、康某分别处罚款25000元。

六、浙江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超越检验服务项目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2024年12月13日,根据有关线索,上虞区局依法对当事人浙江中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日和2024年1月24日为绍兴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ZNJC/2022-0037*****、ZNJC/2023-0037*****的“废气”检测报告中,均注明了“厂界无组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检测项目及结果,而当事人的检验检测能力附表中均无上述检测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上虞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川法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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