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天误工费”该怎么算?在兰州新区综治中心,争议双方很快达成一致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3-11 10:47 3

摘要:经兰州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25年1月,李某驾驶轻型货车在兰州新区贵清山路中川街路口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

经兰州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张某修理客车花费5000元,15天无法正常工作,造成误工损失。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要修理费,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无奈之下,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区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了解到此案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宜调解,经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新区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新区综治中心调解员接到该案件后,认真审查案卷材料,联系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因赔偿金额各执一词,意见分歧很大,情绪较为激动。李某说:“维修轿车根本就花不了那么多钱”,张某说“我修车花了5000元,还有15天的客车停运损失,一天300元,还得4500元”。

调解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耐心沟通,释法明理,从责任认定到赔偿义务,从事故危害到后续误工等方面,劝解李某将心比心,克服自身困难,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劝告张某对要求的误工费用数额再做退让,经过调解员“背靠背”地多轮次调解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付清5000元车辆修理费及客车停运损失费2600元,共计7600元。在三方见证下,李某将7600元现金当场交付给张某,一场交通事故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兰州新区坚持把诉前调解机制挺在前面,全面推进诉调对接工作,优化整合原有的调解组织资源,在法治轨道上将适宜诉前调解的矛盾纠纷导入综治中心集中调处化解,通过当场调解,即时履行,消弭分歧,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下一步,新区综治中心将持续优化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和群众的满意度,让“有矛盾纠纷找综治中心”深入人心,成为群众的第一选择,为新区城市的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甘肃省委政法委陇原剑

发布:甘肃省委政法委宣传教育处

来源:甘肃政法陇原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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